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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 - 事業廢棄物 | 2011-02-23 | 點閱數: 790

產品應符合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管制標準,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不得超過1.0ng I-TEQ/g

 

「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鑑於目前資源回收再利用種類眾多且成分複雜,以煉鋁、煉鋼、印刷電路板及金屬工業等製程危害性高之產業廢棄物作為原料仍有污染之顧慮,如戴奧辛、重金屬污染等問題,然目前環保標章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規格標準僅針對有害事業廢棄物以毒性溶出試驗(TCLP)進行有毒重金屬管制,故有必要對產品及原料來源增列管制項目,擬增修「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  新增產品應符合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管制標準。(第四條)

二、  修正產品應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毒性溶出試驗(TCLP)有毒重金屬管制值。(第五條)

三、  新增產品添加之色母不得含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並檢附各色母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以供查核,物質安全資料表應詳細說明其內含之化學成分及CAS  NO.。(第六條)

四、  新增與規格標準相關之參考檢測方法與偵測極限規定值。(第八條)

五、  修正標章使用者的名稱、住址、與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第九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修正規定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修正說明

一、    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回收料摻配比率大於百分之七十所製成之產品。

一、  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回收料摻配比率大於百分之七十所製成之產品。

未修正

二、    本規格標準之適用範圍,包括混凝土類、石膏類、矽酸鈣類及石材類產品。

二、  本規格標準之適用範圍,包括混凝土類、石膏類、矽酸鈣類及石材類產品。

未修正

三、    回收料之來源包括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公告或核准為可再利用之廢棄物及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為資源者。

三、  回收料之來源包括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公告或核准為可再利用之廢棄物及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為資源者。

未修正

四、    產品應符合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管制標準,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不得超過1.0ng I-TEQ/g

四、  產品應通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毒性溶出試驗(TCLP)管制值。

1.  新增規定。

2.  因原料來源複雜,故本條文針對產品進行戴奧辛之管制。

五、    產品應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毒性溶出試驗(TCLP)有毒重金屬管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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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增規定。

2.  因原料來源複雜,故本條文針對產品進行常見有害物質之管制。

六、    產品添加之色母不得含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並檢附各色母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以供查核,物質安全資料表應詳細說明其內含之化學成分及CAS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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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增規定。

2.  本條文針對產品中添加之色母進行查核,避免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之原料進入產品中。

七、    申請產品項目以本規格分類為主,若產品只有尺寸大小及包裝量之差異時,視為同一產品。

五、  申請產品項目以本規格分類為主,若產品只有尺寸大小、顏色及包裝量之差異時,視為同一產品。

配合新增第六點規定,故顏色需個別認定。

八、   本規格標準相關之參考檢測方法與偵測極限規定值如下表。

(1)       毒性溶出試驗(TCLP)有毒重金屬:NIEA R201.14C,應低於規範值。

(2)       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NIEA M801.12B,應低於規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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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增規定。

2.  列表提供各相關參考檢測方法與偵測極限規定。

九、    標章使用者的名稱、住址、與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六、  標章使用者的名稱以及住址(或服務專線)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非製造者,製造者的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標示規定修正,以與其他規格標準統一。

十、    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資源再利用」。

七、  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資源再利用」。

本項內容未修正,僅調整項次

 

 

 

 

 

 

 


 

附件1    申請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環保標章應備資料

草案條文

申請應備文件

一、    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回收料摻配比率大於百分之七十所製成之產品。

一、    產品製程說明。

二、    原物料質量平衡表。

三、    現場投料記錄(依各公司內部管理表單格式)。

二、    本規格標準之適用範圍,包括混凝土類、石膏類、矽酸鈣類及石材類產品。

產品型錄及使用方式說明。

三、    回收料之來源包括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公告或核准為可再利用之廢棄物及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為資源者。

一、    回收料來源說明與交易證明。

二、    再利用核准文件。

四、    產品應符合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管制標準,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不得超過1.0ng I-TEQ/g。

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測試報告。

五、    產品應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毒性溶出試驗(TCLP)有毒重金屬管制值。

重金屬毒性溶出試驗(TCLP)測試報告。

六、    產品添加之色母不得含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並檢附各色母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以供查核,物質安全資料表應詳細說明其內含之化學成分及CAS NO.。

產品所添加之色母及其MSDS資料。

七、    申請產品項目以本規格分類為主,若產品只有尺寸大小及包裝量之差異時,視為同一產品。

一、    產品規格說明(可能為文字說明、或產品型錄) 。

二、    產品相片。

八、    本規格標準相關之參考檢測方法與偵測極限規定值如下表

(下表略)

說明相關參考檢測方法與偵測極限。

九、    標章使用者的名稱、住址、與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一、    申請換發新證產品應檢附已標示環保標章之產品或包裝相片。

二、    新申請產品應檢附環保標章標示方式之設計稿。

十、    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資源再利用」。

一、    申請換發新證產品應檢附已標示環保標章之產品或包裝相片

二、    新申請產品應檢附環保標章標示方式之設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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