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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 修正訊息 shelly - 事業廢棄物 | 2018-01-09 | 點閱數: 298

2018-01-09 11:15聯合報 記者彭宣雅╱即時報導


煤灰、廢鑄砂、爐碴等廢棄物,常在工程結束後,被施工單位棄置,造成嚴重的環境汙染危害,若周邊有農田、畜牧場,還會造成農業災損。環保署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今年8月1日起,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進行工程後,有義務必須追蹤其流向,並且進行環境監測。

環保署表示,廢棄物清理法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新增第39條之1規定,「再利用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其流向追蹤管理,必要時並實施環境監測:1、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者。2、有不當利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需加強管制者。」

環保署表示,其立法目的,在藉由流向追蹤或環境監測等管理機制,預防再利用產品,被不當使用,導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並掌握這些再利用產品使用對環境品質的影響,促使再利用產品適宜使用。

環保署表示,考量立法精神與實際需求,優先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用途者,列為本次公告對象,公告煤灰、廢鑄砂及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共3項以「工程填地材料」或「道路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為再利用產品或用途的事業廢棄物。

也因此,未來各部會都應該依照廢棄物清理法,進行其再利用後的流向追蹤,如再利用有影響環境時,各部會則應對其再利用情形實施環境監測,以預防不當再利用致環境遭受污染,以上規定,將於107年8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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