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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 修正訊息 shelly - 事業廢棄物 | 2018-01-09 | 點閱數: 339

2018年01月09日 16:00 中時 洪安怡
環保署今(9)日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優先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用途者,列為本次公告對象,未來相關事業主管機關需要追蹤廢棄物流向,該案預計8月1日開始實施。

《廢棄物清理法》於2017年1月18日修正公布,新增第39條之1規定,再利用產品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者,或有有不當利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需加強管制者,有上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負責其流向追蹤管理,必要時並實施環境監測。

環保署指出,立法目的在藉由流向追蹤或環境監測等管理機制,預防再利用產品不當使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並掌握再利用產品使用對環境品質影響,促使再利用產品適宜使用。

環保署此次優先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用途者,列為本次公告對象,公告煤灰、廢鑄砂及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共3項以「工程填地材料」或「道路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為再利用產品或用途事業廢棄物,要求各部會應對其再利用情形實施環境監測,以預防其不當再利用致環境遭受污染。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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