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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環境污染案件偵查困境-講員:陳鋕銘

一、法體系介紹
1.1國際法:各年代所成立之公約與作用介紹,最為人所熟知者為1998年之京都會議。
1.2國內法:
1.2.1憲法層次之環境權:

a.環境權之意義:
(1)    傳統意義:類似財產權
(2)    共有權〈全民共有〉
(3)    具不可轉移性

b.條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1.2.2環境基本法〈91年12月11日公布〉
a.前身:現階段環境保護保護綱領
b.作用:
(4)    促使行政領域之綜合化、國際化與跨世代化。
(5)    使行政對象擴大至個人與社會整體。
(6)    行政手段上之擴大。

1.2.3環境法規各論
a.環境管理,又可細分地域管理、資源管理與管理措施。
b.環境保護
c.公害防制,強調事業者之責任義務、以管制為中心之對策、糾紛處理與損害救濟等。
1.2.4環境刑法相關規定:
a.帝王條款:刑法190之一〈流放毒物罪與結果加重犯〉
b.廢清法、水土保持法等多所規定。
1.2.5環境刑案的特性:
a.專業性強、特別法多。
b.範圍廣大,像是非定時定點之犯罪。
c.蒐證不易。
d.犯罪態樣繁多,變化大:包括有個人隨機與群體組織型態、官商勾結型態、中小企業型機濟結構犯罪、地區性整體犯罪,上述之各型態能針對稽查方式迅速調整犯罪手法,考驗稽查人員之應變能力。
e.有暴利可圖:環境案件因市場不反應環境成本而有暴利,且合法廢棄物清理費用高,非法者〈偷排〉不僅破壞環境,更將令合法業者無法生存。
f.特權者之介入: 因存在有暴利,俗稱為聚寶盆式之犯罪,黑白兩道介入,考驗稽查人員之抗壓性,為一般行政人員抗壓性皆不足。
g.行政先行原則:
g.1環境案件行政關聯性高,環境刑法僅作為最後防線。
g.2構成要件之定義、標準、蒐證程序、牽涉採證標準程序,檢體甘如何保存亦係問題之一,且鑑定標準寬鬆不一。
h.民粽參與度高,爭議性高:案件直接牽涉當地居民之生存、生活利益和環保團體之良性抗衡破壞力,但因牽涉群體價值衝突,易衍生群眾事件。

i.檢察官於案件上之立場須中立,夾於雙方之中。
1.3環境偵察措施:
1.3.1線報來源
1.3.2調取相關資料
1.3.3正式勘查現場
1.3.4偵訊與結案

二、台南地區常見環境犯罪類型
2.1森林法:實例:六甲鄉大丘村鄉代表盜採柚木,砍了一年共200多棵,目的係將柚木林變龍眼樹林。
2.2土石犯罪:實例:
a.合法掩護非法:公共工程、土石採集場、農地或魚塭整地。
b.非法掩護非法:在標的愈偷採砂石處先傾倒廢土,被下令清除該廢土時,不清廢土而偷挖禁開採之土。

三、大台南地區環境犯罪防制結盟活動:
藉由行政機關、檢調單位和民間環保團體之力量,借重民間團體之專業能力為犯罪偵查已擬補民間缺乏公權力之憾,並幫助行政機關減壓。

四、汙染實例
4.1將軍鄉仁和村非法垃圾掩埋場:典型之一魚三吃:土地先貸款,再將土方運出再回填非法廢棄物。
4.2學甲鎮非法掩埋短片欣賞
4.3鹽水溪廢鋁渣

五、檢討與改進
5.1環境法律人協會:主要成員為北部律師。
5.2法律扶助基金會
5.3管制標準會依類型而有不同。
5.4環境法律之落實牽涉科學、倫理、社會科學與人民之價值觀,於法規範上,至少在立法上其密度應更加提高,並有賴公民意識之覺醒。

六、Q&A
Q1:是否有可能成立專業之環境法院?
A:此類型的案件較適合併入智慧財產法院,但目前仍以上課補足專業
能力為對策,講者建議能有一、兩位檢察官能長期追蹤該區域之環境案
件,惟偵辦環境案件不僅辛苦目前又無績效,問題仍很多。
Q2:曾目睹有人偷公園的土並回填廢棄物,以後遇到時,該怎麼做?
A:先聯絡”通報系統”,再確認是否有可利用土地之相關契約或是將其
車牌拍照存證,或是跟蹤土是被運到何處等。
Q3:環境法律面對重大的金融或特權犯罪時,結果如何?
A:有輸有贏,端看雙方條件,像是檢察官能力與調度力,而另一方者
為政治力或地頭蛇之人脈

七、結語:知識累積信念再而驅使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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