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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環境污染公民行動之國際案例

 講題2│環境污染公民行動之國際案例
講者
吳東傑/ 中華民國綠色陣線協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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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害事業廢棄物問題--以柬埔寨汞污泥事件為例
〈第一部份〉

一、事件的展開(詳細過程見附件一)

從去年十二月所爆發的柬埔寨汞污泥事件至今已滿一週年了,當初會演變成國際爭議事件,應是眾人始料未及。尤其對於台塑公司而言,處理之棘手,更是出乎意料之外。經過此一事件,相信台灣政府及企業都學到了不少;對於民眾而言,則因汞污泥事件而更重視其他有害廢棄物隨意傾倒的問題。

開端

去年十二月十五日,柬埔寨媒體報導一批由台灣進口的廢棄物被棄置於施亞努市附近,懷疑可能是產於台灣的工業廢棄物,並稱包裝上有骷髏危險標誌。此報導遂引起施努亞市民眾的不安,而柬埔寨政府亦宣佈展開調查。之後,事情愈演愈烈,除了柬國民眾示威暴動外,更引發施努亞市的逃亡潮;至此柬國政府態度更為堅決,要求台灣方面將此批廢棄物運回。在此情形下,加上國際媒體的報導,台灣的國際形象隨著相關單位處理速度的緩慢及時間的拉長,愈是被宣染成惡質的污染輸出國。

轉折

當柬國當局全面展開調查時,台灣政府仍維持「以不變應萬變」的態度來面對此事,並「呼籲柬國政府儘快與我官方直接聯絡」。此舉不但對台灣的國際形象雪上加霜外,更喪失台灣表現一成熟國家應有的處置能力與風範的機會。雖然柬埔寨政府在「一個中國」政策下忽視台灣之主權,但台灣的相關單位(外交部、環保署、台塑)事發初期卻都只願以「非正式管道」(如與當地熟稔之民代)與柬國官方進行接觸,而非採取主動處理之態度。直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才有台灣官方人員隨同台塑公司赴柬國處理。

回看國內,環保署於事件初期僅表示「如果有毒,將要求台塑依巴塞爾公約運回國內處理」外,亦無具體之作為;直到證明汞污泥檢驗超出標準,才正式要求台塑儘速處理。而台塑公司的態度更顯示其「企業帝國主義」心態,從事發到各方檢驗結果皆顯示此批廢棄物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後,仍不斷地聲明其無害與符合環保署標準,至今從未承認其錯誤。最後則因柬國要求運回的態度堅決,才「默默地」決定將此批廢棄物運走。

阻礙
汞污泥何去何從?自從決定將此批汞污泥自柬埔寨運走後,台塑公司表現出較低的姿態,並積極協調「境外處理」的模式運往第三國處理,以規避「境內處理」所應承擔的成本。然而,由於其他國家的疑慮和國際環保團體的反對,「境外處理」頻頻受挫;而「境內處理」更是遭到民眾及地方政府的強烈反對。這樣的情況使得環保署對台塑總是「手下留情」,除了態度配合外,還給予台塑五次展延存放高雄港的期限(所以,至今汞污泥仍放在高雄港);但這也使環保署更無法表現出其環保最高主管機關應有的擔當與魄力。

二、處理之瓶頸(環保署、台塑態度一覽表,見附件二、三)

此次柬埔寨汞污泥事件到底處理的瓶頸為何?從上述事件的展開應可略知一二,但當然還有其他的重要因素,包括環保署、台塑、民眾和地方政府、環保團體等;我們一一來檢視:

環保署(參見附件二)
從前面可以看到,環保署在去年十二月柬埔寨汞污泥事件爆發後所採取的被動態度(1998.12.19),就已喪失了一次表現台灣政府明確處理國際爭議的機會,且遲遲無法拿出完整的解決辦法,更是被國際輿論所批評(附件五1998.12.24)。其所引發的國內事業廢棄物隨意傾倒之問題,亦暴露出環保署根本無力掌握國內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產量和流向(1998.12.21,1998.12.29);從八十七年開始,環保署才列出一千大工廠,要求其上網「自行申報」廢棄物之產量、流向,這意謂著幾十年來,台灣的有害事業廢棄物申報列管根本未落實,廢棄物只要一出事業單位,便全然失控,全台流竄!也難怪台塑總經理會抱怨「別人亂丟都沒事,台塑卻有事」(附件三 1998.12.22)。

而環保署對於此批汞污泥是否應依巴塞爾公約運回台灣做「境內處理」或運至第三國做「境外處理」遲遲未有明確之態度(1998.12.24,1999.04.03,1999.08.04);這也可以,那也不排除的狀況下,實難得知環保署的「口袋政策」為何!

加上環保署對台灣企業龍頭----台塑公司的態度一直軟弱無力,幾乎完全喪失環保最高主管機關應有的魄力與立場;例如對台塑說了多少次要「限期一個月內改善,否則連日連續處罰」(1998.12.28)、「依廢清法按日連罰,每天處罰台塑6-15萬元,直到運出國境為止」(1999.06.02)、「二十日前這批汞污泥一定要運離高雄港,否則依廢清法處以十五萬元罰款」(1999.09.16),但這些「處罰」到底做了多少?(照理算來,此事拖了快一年了,以每天十五萬元罰款,台塑應該欠政府五千七百四十五萬元了吧!)。且環保署還予以台塑「專案方式」處理,不受「有害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之規定(1999.04.06),甚至認為「台塑在汞污泥一事已盡最大努力善後,因此不予處分」(1999.08.06)。這也難怪會有汞污泥歷經了五次展延,至今仍在原地的情況。

總之,這次事件也讓環保署學到了不少教訓,故主動針對事業廢棄物處理與流向亦全面展開稽查(1999.01.19,1999.01.22),甚至以「駐廠查核」之方式進行(1999.03.18),並將成立「追償小組」對污染行為人及地主展開追償(1999.03.16)。這些措施是我們所樂見的,但仍希望環保署能定期公開稽查及追償之結果,以取得民眾和環保團體對環保署能力之信任。

以上顯示:
1.環保署及地方環保機關行政管理能力不佳
以致於無法掌握國內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產量和流向,環保署應定期公開稽查、追償之結果和目前所掌握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產量與流向。
2.環保署對污染行為人或企業主態度軟弱
使得國內不良企業仍然我行我素,對環保法令毫不遵守。環保署應展現環保最高主管機關之立場與魄力,執法從嚴;尤其對於台塑,更應依廢清法按日連罰,追回台塑所應負的社會成本。
3.環保署對汞污泥事件處理態度不明確及缺乏處理機制
應以「境內處理」或「境外處理」,環保署應有自己的政策,而不是台塑要如何處理,環保署便如何因應,這確實很難讓大眾信任環保署是有能力解決問題的。另一方面,展延了五次,亦更突顯台灣缺乏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處理模式。

台塑公司(參見附件三)

從事件的展開大致上便可知道台塑公司的態度極不誠懇。事件一開始即以「建築水泥廢料」名義,將汞污泥矇騙出關(1998.11.19, 1998.11.20);事發後更堅稱這批汞污泥已經妥善處理,絕對無污染問題(1998.12.17,1998.12.19,1998.12.22, 1998.12.24,1998.12.29,1998.12.31,1999.01.01),並不斷質疑國外單位和環保團體所做的檢測及採樣之代表性(1998.12.26,1998.12.29);而對於自己採樣是否具代表性,則可自圓其說(1999.01.03)。此外,台塑公司在此事件剛爆發時,保持相當低調的態度,欲以「非正式管道」尋求私下解決,甚至希望最好能就地掩埋(1998.12.25);直到多次檢驗報告指出其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後,才表示會將汞污泥全數運出柬埔寨(1998.12.31)。

事件進展至此,理應告一段落,然而卻因後續處理問題無法解決而拖延至今。處理瓶頸為何?從台塑公司對此事的處理態度可得知部份原因。台塑公司曾一再指出,因國內民眾的反對、抗爭,致使這批汞污泥在國內無處掩埋(1998.12.17),甚至指責政府公權力不彰,無法保障台塑「合法」的掩埋處理,並表示台塑工廠的環保是世界一流的(1998.12.24),為此台灣的「經營之神」王先生還表示他「很忍耐,很吃虧,也很悲哀」(1999.05.11)。但是我們回頭看看,台塑公司的環保不良紀錄,從美國加州到高雄縣環保局的「環保黑名單」(附件二 1999.08.30)中,哪個沒有包括台塑公司?汞污泥事件初期,台塑便一再謊稱此批廢棄物「無害」,直到被檢驗出「有害」後,也不曾為此承認錯誤或向全國道歉。這種態度,也難怪民眾一聽到台塑,便直接「反對」!如此的老大心態,反映出台塑政商關係之良好,加上台灣經濟掛帥的路線(「污染之王」=「經營之神」?),相對於環保署或民眾的聲音,當然強勢多了!

除了上述的老大心態外,台塑於此事件所表現出的「愚民態度」,使得其處理這批汞污泥的政策,更無法取得民眾與環保團體的信任。事件至今,台塑公司多次表明將運往第三國處理,絕不會運回台灣(1998.12.31,1999.01.06,1999.04.01,1999.10.19);但在兩次展延仍無法運到第三國處理後,卻表示傾向以「境內處理」模式解決(1999.08.02),並尋求環保團體對此模式的支持(1999.08.04);然而,卻以「聲東擊西」的說法來迴避會遭遇到的反對聲浪(1999.08.06,1999.09.16,附件二 1999.08.07)。如此反覆無常的愚民做法,只會讓人更摸不著台塑公司真正的態度為何!

種種跡象皆顯示了台塑非常有可能以「生米煮成熟飯」的方式,強迫國人及地方民眾接受其「既成的事實」(最終處置廠蓋好了再強迫進場,直接跳過與居民溝通的必要程序)。其實,仔細分析台塑為何對「境外處理」仍不死心,可以發現其「成本效益」是最大的原因!如要以「境內處理」方式解決,台塑不但要面對民眾的質疑與反對(社會成本),也要投入許多成本在興建「最終處置場」和重新安定化、固化上;但相較於「境外處理」,只要付給國外的代處理業者處理成本即可,根本不用付興建「最終處置場」和與民眾溝通的成本。這就是為什麼台塑一直希望能「境外處理」的原因。然而,事件至今可以看出「境外處理」也不容易,才會造成汞污泥至今仍停留在高雄港的窘境。
以上顯示:

1.台塑公司的老大心態
以前政府經濟掛帥的發展路線,造就了台塑今日「不怕民也不怕官」的心態。其實,台灣的企業應以更成熟的態度來面對類似的事件,而非以欺騙、蠻橫的態度來處理所引發的爭議。面對民眾環保意識的覺醒,除了要展現出應有的誠意外,平時更要爭取大眾對企業的信任(平常環保紀錄良好,民眾才可能對企業有信任感)。如此,企業要做投資設廠或其他措施時,才可能取得民眾的信任與同意。這是企業面對民眾應有的態度。

2.台塑公司毫無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
依據巴塞爾公約的精神,台灣所生產之廢棄物理應自行妥善處理。而企業更應以此推動減廢及回收措施,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並妥善處理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台灣在廢棄物相關處理的技術並非不足,而是取決於企業是否願意付出處理成本(包括應負的社會成本)。柬埔寨汞污泥事件顯示,台塑公司根本不願意付出這些應負的成本,只想以最少的成本去處理廢棄物,才會爆發出柬埔寨汞污泥事件和運泰公司隨意傾倒的問題。

其他
在這次的事件中,民眾與地方政府歷次的反對汞污泥退運(附件一 1998.12.24,1998.12.29,1999.08.05,1999.09.16),也是使得汞污泥至今仍未被妥善處理的原因之一。但這並非全是民眾與地方政府的責任,對於他們而言,忍受了台塑多年的污染,今天要他們接受汞污泥,當然不太可能。例如仁武廠附近居民忍受了幾十年的污染,要仁武廠遷廠都來不及了,更遑論再把汞污泥運回來。而對於政府主管機關未嚴格取締及監督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處理,也是使民眾對政府缺乏信心的原因。汞污泥事件發生至今,台灣各地的有害事業廢棄物隨意傾倒問題亦層出不窮(詳見附件四),而環保團體對此也只能要求政府徹底監督及責任的追究(詳見附件五),但是這也僅止於事後的補救措施。
然而,從另一方面來看,目前的代清除及代處理業,多為黑道與地方不肖民代聯手把持,甚至有多起不肖業者根本不理會稽查人員之制止(附件四 1998.12.21)甚至出言恐嚇的事件。而把持著私人土地,甚至公有土地的地方派系便和這些不肖業者形成一利益共同體,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運來廢棄物,造成今日多起農地、水源保護區、山區被棄置有害廢棄物。這些惡行惡狀的情形,唯有強化廢棄物管制的公權力,才能有效遏止不負責任的事業主、代處理業者和地主,隨意傾倒事業廢棄物之問題。
以上顯示:

1.大眾對政府及企業的信心缺乏
從民眾及地方政府之反對汞污泥退運,環保團體對此的施壓,到流竄於各地的非法棄置場所引發的不安,都可明顯地看到民眾、地方政府及環保團體對政府及企業的不信任感;而此一情形如不儘早改善,則未來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相關措施之推動將更加困難。

2.各地潛在的健康風險
目前台灣各地統計出二百多處的非法棄置場(實際上應更多),環保署於上個會計年度完成第一階段五十處場址的危害性評估,其中便有五處是有立即危害的甲級場址,另外十一處需進一步檢測的乙級場址可能超過半數會晉升甲級。依如此高的比例看來(已評估的五十處中就有近十處是有立即危害的場址),全台灣可能約有四十多處非法棄置場是有立即危害的甲級場址!這些棄置場的有害廢棄物正污染著各地的土壤、水源及食物,而有多少的民眾正身處危險環境或經由食物鏈把污染物累積於人體內,造成人體健康的危害!

3.廢棄物管制的公權力不彰
因隨意傾倒事業廢棄物而導致這麼多的非法棄置場,除了應追究事業主、代處理業者和地主的責任外,亦突顯了廢棄物管制的問題,包括環保法令未嚴格執行、稽查人員的不足、地方環保機關欠缺專業、主管機關無法掌握事業廢棄物的產量與流向等,都顯示了廢棄物管制的公權力不彰。
【附件一】柬埔寨汞污泥「事件始末」

1998.11.20 台塑在未經高雄縣環保局核准之情形下,將高雄仁武廠之事業廢棄物以
「建築水泥廢料」名義,報關出口至柬埔寨。
1998.11.29 該批廢棄物抵達柬埔寨施亞努港。
1998.12.15 右柬埔寨媒體報導,上週由台灣進口三千噸以厚塑膠袋做三層封包並標明
「建築廢料」的廢棄物,包裝上竟有骷髏危險標誌,懷疑是有毒工業廢
料或焚化爐灰燼。
1998.12.16 柬埔寨環境部長指出,柬國政府正在調查台灣有毒廢棄物傾倒在柬國南
部沿海施亞努市之事,並請聯合國發展組織協助檢驗調查。一旦檢驗出
是有毒物質,柬埔寨將把廢料送回台灣。
1998.12.17 ◎柬埔寨環境部長憤怒地表示,這批廢棄物不管有毒無毒都要運回台灣,
進口廢棄物的柬埔寨公司也要受重罰。
環保署懷疑,此批廢棄物為台塑高雄仁武廠未經許可運出之汞污泥。
1998.12.19 ◎    柬埔寨當地媒體報導,這批有毒廢棄物已造成一人無辜喪命。
柬國政府已逮捕一涉案者。
◎    環保署呼籲柬國政府盡快與我官方直接聯絡,並稱對台塑在未
經政府許可下將廢棄物運往外國之行徑要加以嚴懲。
1998.12.21 柬國民眾示威,抗議政府官商勾結自台灣輸入有毒廢料。
1998.12.22 右◎    柬國民眾反毒暴動擴大、數萬餘民眾逃離施努亞市。來自泰國的有毒廢棄物專家抵達柬國,協助五百名柬埔寨軍人清理此批廢棄物。
◎    外交部指柬國政府未與我國接觸及提供資料,就一再透過媒體宣染我國為污染輸出國,我國無法接受。
◎    環保署表示,在柬國官方未通知我方前,暫不採取任何行動。對台塑將汞污泥以「混凝土塊」名義當一般貨物輸出,環保署則顯低調,只表示目前廢棄物之輸出入未與進出關作業結合。
◎    台塑表示,運往柬國之汞泥塊,汞含量在0.1至0.09ppm之間,低於我國環保署0.2ppm之標準,且經環保署檢驗證明,確實沒有公害疑慮,亦不會對人體有立即危害。對於外電說柬國民眾因此死傷一事,台塑則斥為無稽之談。
環保團體「綠色陣線」與「綠色消費者基金會」前往柬埔寨調查實際情況,希望有助於查明真相。
1998.12.23 環保署急電柬國環境部長,希望柬國同意環保署派遣調查團,會同有公信力的國際組織,前往柬國調查事實,並釐清責任。
1998.12.24 ◎    柬埔寨副總理表示,被棄置在施努亞市的毒廢料將盡快運回台灣,並將控告台塑,要求賠償。
◎    由於高雄縣政府反對柬國將汞污泥退運,環保署表示,該批廢料民國 82 年經地方環保局檢驗確認為無害一般廢棄物。但如果真的有毒,將要求台塑依巴塞爾公約運回國內處理,但亦「不排除」運往第三國處理。
台塑再次澄清,運往柬埔寨的三千噸汞污泥廢料是屬於無毒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希望國內大眾不要受外電不實報導所誤;並強調台塑長期以來致力於環保的國際形象,絕不能因為這次單純的廢料輸出事件,而遭受醜化。
1998.12.25 ◎    柬國環境部長指出,台塑棄置之汞污泥樣品送至新加坡實驗室化驗後,初步證實汞含量達675ppm,結果顯示含有劇毒。
◎前往柬埔寨調查汞污泥事件的環保團體「綠色陣線」成員,於晚間攜帶汞污泥樣本回國檢驗。
1998.12.26 ◎    「綠色陣線」自柬埔寨所帶回之汞污泥採樣樣品送交環保署進行檢驗,環保署承諾最快三天後檢驗結果就可以出爐。
台塑指柬國公佈之檢測結果錯的離譜,決定聘請歐美專家現場採樣,以證明此批汞污泥不具毒性。
1998.12.28 ◎    世界衛生組織及日本汞中毒專家表示此批廢棄物應無立即危險,但長期對人體健康有害,建議以安全之方式將此批廢棄物立即撤走。
◎    環保署公佈「綠色陣線協會」自柬國所帶回之汞污泥樣本檢測
結果,溶出試驗為0.284ppm,而總汞含量為346ppm,皆高於台塑所稱 0.096ppm 與 100ppm,並且超過我國環境法令規定的0.2ppm 標準,顯示此批汞污泥為「有害物質」;環保署並要求台塑儘速將汞污泥運回處理。
外交部長胡志強對台塑汞污泥檢測出「有害」後,一改之前的強硬態度,立即表明此為一個案,與台灣政府無關,希望台塑能儘速出面解決,使傷害減至最低。
1998.12.29 ◎    高雄縣政府發表聲明,堅拒台塑汞污泥退運,縣長余政憲表示「出口水泥塊,卻運回有毒廢棄物」,要求台塑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將汞污泥運至第三國處理。
針對汞污泥樣品被檢測出為「有害物質」一事,台塑質疑環保團體此次檢測的採樣及檢測代表性,並重申此批汞污泥已於民國82年檢測過了,絕對低於0.2ppm之標準值,應屬無毒。
1998.12.30 ◎    世界衛生組織委託日本專家阪本峰至柬埔寨檢驗之汞污泥初步結果今天出爐,而其所取得之五個樣本總汞含量只有一個低於台灣所驗的346ppm,其餘四個皆高於該數值,最高甚至達 4000ppm,顯示該批汞污泥非常有害。
◎傳出台塑汞污泥可能運往美國或德國處理。
1998.12.31 ◎台塑檢驗團今赴柬埔寨採樣,並致函柬國總理韓森表示歉意。
◎    台塑聲明將把汞污泥全數運出柬國,並轉運美國或歐洲處理,絕不會運回台灣。
環保署針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表示將來不論有毒或無毒廢棄物,都必須經中央機關許可後,才能輸入、輸出、過境或轉口,違者將加重刑責。
1999.01.01 ◎    綠色陣線由柬埔寨所帶回之汞污泥樣品,經由元智工學院所檢測之結果顯示,總汞含量為367ppm,溶出試驗為0.308ppm,顯示此批汞污泥為有害事業廢棄物。
◎柬國不滿台塑態度輕忽,拒絕台塑現場採樣。
1999.01.03 台塑決定將汞污泥運往美國處理,並將採回之樣品送交環保署及歐美檢驗
1999.01.06 台塑公司表示,最快在七十五天內將汞污泥運往第三國處理。
1999.01.15 柬國官方不滿台塑關閉溝通管道,擬向國際法庭控告台塑。
1999.01.16 元智大學驗出由媒體所攜回之汞污泥樣品發現,台塑這批汞污泥很可能不是以硫粉做為固化劑,而是使用石膏固化,如此汞容易釋出,不利於生態環境
1999.01.19 柬國首度提出官方文件,要求我國政府促台塑公司釐清處理進度和解決賠償問題。
1999.01.21 承包台塑汞污泥一萬七百噸的運泰環保公司負責人林瑞和,被治安機關列為治平專案對象,予以逮補。
1999.01.29 北韓願接受台塑十萬噸汞污泥;台塑:沒考慮過北韓
1999.01.30 汞污泥案,柬國傳訊九涉案官員
1999.02.04 柬埔寨三名高級官員來台與台塑協商清運時間及賠償問題
1999.02.06 柬國來台官員與台塑發表聯合聲明,台塑承諾將汞污泥運往第三國或台灣,並於六十天內完成清理及裝運作業
1999.02.25 台塑與柬埔寨政府正式簽訂契約,保證於六十天內將汞污泥全數運離
1999.03.12 台塑公司表示將在四月底前將汞污泥運離柬埔寨,運往美國加州處理,並已獲得美國環保署許可。
1999.04.01 ◎    因台塑汞污泥成分過於「複雜」且資料不符,加上國際環保團體之壓力,美國環保署撤回運往加州處理之許可。
◎台塑表示,將再運往其他海外地區處理,絕不放回台灣。
1999.04.03 台塑汞污泥已由柬埔寨起運,將以不通關不入境方式,暫存高雄港。
1999.04.08 台塑汞污泥運抵高雄港,卸下357只貨櫃,環保署承諾這批汞污泥一定會於六十天內離台(第一次期限)。
1999.05.05 台塑仁武廠長等人,涉嫌偽造清運處理單、不實申報出口含毒汞污泥,檢方以嫌疑人身分追究其刑責。
1999.05.20 偵辦台塑汞污泥非法清運之檢方,起訴包括前台塑仁武廠長、運泰環保清運公司負責人等十八人。
1999.06.02 台塑汞污泥暫存高雄港期限將屆,環保署表示,屆時如未運出國境,除了沒收五千萬保證金外,將依廢清法規定,按日連罰,每天處罰台塑6-15萬元,直到運出國境為止。
1999.06.04 台塑汞污泥運美處理,反對聲浪已由環保團體升高至美國會議員,因而短期內無法運至美國。
1999.06.06 汞污泥暫存高雄港到期,環保署同意台塑再延六十天。(第二次展延)
1999.06.22 傳台塑汞污泥可能運往美國愛荷達州處理。
1999.08.04 台塑表示,汞污泥空鐵桶將於23日運往美國處理,之後再考慮汞污泥之問題。
1999.7.23 因國際環保團體擬在公海阻擋,台塑汞污泥桶運往美國一事確定取消,台塑表示不排除運往中國大陸。
針對柬埔寨汞污泥事件釀成國際公害糾紛,損及國家形象,監察院糾正環保署、高雄關務局、高縣環保局之行政疏失。右45
1999.08.02 台塑汞污泥運美無望,傾向境內處理。
1999.08.03 台塑汞污泥將改境內處理,環保署有條件同意。
1999.08.04 台塑尋求環保團體對「境內處理」模式的支持,並表示台塑願意在公開且受監督的機制下,妥善處理這批汞污泥,並由學者專家、環保團體、當地民組成監督小組,希望本案能成為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之範例。
1999.08.05 台塑汞污泥輸往美國計劃受挫,向環保署申請退運,存放在高雄港之汞污 泥可能以「境內處理」模式運往台塑雲林麥寮廠區;另方面也不排除境外 處理,繼續與國外接洽。而此消息一傳出,雲林地方人士立即表達激烈反對立場,反對汞污泥入侵雲林麥寮。
1999.08.06 ◎環保署首度公開台塑輸往柬國汞污泥歷次檢測結果,其中,世界衛生組織(WHO)檢測土壤狀樣品含汞量最高甚至高達800ppm,而香港環保署檢測兩黑色圓柱體樣品,則分別高達1497ppm和3984ppm。
◎    環保署限台塑一週內提出境內處理計劃,希望台塑能成為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之範例,並同意再次展延45天(第三次展延)。
1999.08.18 汞污泥運至六輕麥寮廠區處理,因雲林縣長改選而增添變數。
1999.09.16 台塑汞污泥暫存於高雄港的展延期限將屆,環保署同意台塑將汞污泥退運至高雄仁武廠暫存。然而高雄縣府及仁武鄉民眾的強烈反對,為此增添許多變數。
1999.09.20 台塑「暫存」於高雄港375個貨櫃的汞污泥,因地方反對運回仁武廠,故環保署再次給予台塑延期(第四次展延)。
1999.10.14 我國對台塑從柬埔寨運回含汞廢棄物的第一份官方檢測報告出爐,這批廢棄物不論是固化體或土壤狀物質,汞溶出值及含汞總量都有異常偏高的現象。根據環檢所報告,一百七十個樣品溶出值在0.001到1.46ppm之間,百分之八十的信賴區間為0.274ppm,超過我國法規標準0.2ppm;而含汞總量部分,最低16.7到最高3710ppm,百分之八十信賴區間為600ppm。
1999.10.20 經過四度延期,台塑暫存高雄港之汞污泥還是沒找到出路,因此環保署只能給予台塑「繼續延期」(第五度展延)。至於再延多久,環保署到目前為止,仍沒有具體期限。
1999.11.09 法國環境部產品及廢料局副局長表示,台塑汞廢料運往法國處理的計劃已胎死腹中。而法國環保團體則指台塑目前試圖將其廢料運至德國處理。
1999.10.24 環保署長蔡勳雄回答立委質詢時表示,汞污泥暫存高雄港可延
至明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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