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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法律盲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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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2.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4.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5.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6. 土污法:土壤管制標準
7. 廢清法: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
5.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土壤法律盲點 ======
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29
日
經工字第
09704601860
號
再利用種類
再利用管理方式
編號十四、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金屬基本工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
二、
**
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一
)
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泥、水泥製品、爐碴(石)粒料、砂石、預拌混凝土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二
)
再利用於道路工程粒料或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工程核准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文件向電弧爐煉鋼爐碴產生者取用。
四、運作管理:
(
一
)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及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
二
)
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設施。
(
三
)
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
四
)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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