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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法律盲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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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2.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4.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5.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6. 土污法:土壤管制標準
7. 廢清法: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土壤法律盲點 ======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50098457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6
年7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60049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
第一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以下列方式依序判定:
一、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三條
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指附表一所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
二、混合五金廢料:依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清理階段危害特性判定,其認定方式如附表二。
三、生物醫療廢棄物: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實驗室、工業及研究機構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以上之實驗室、從事基因或生物科技研究之實驗室、生物科技工廠及製藥工廠,於醫療、醫事檢驗、驗屍、檢疫、研究、藥品或生物材料製造過程中產生附表三所列之廢棄物。
第四條
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
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二)直接接觸前目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
二、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指事業廢棄物依使用原物料、製程及廢棄物成分特性之相關性選定分析項目,以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
以下簡稱
TCLP)
直接判定或先經萃取處理再判定之萃出液,其成分濃度超過附表四之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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