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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活在預知死亡的紀事—中石化安順廠污染的檢視

 講題1│活在預知死亡紀事—中石化污染追蹤之省思
講者
黃煥彰/ 中華醫事學院護理系副教授、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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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與實踐

前言

中石化安順廠汙染事件,政府相關部會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承諾五年十三億元的居民照護費用,雖是個意外的好消息,但承諾過後,最重要的真相疑點污染行為人、污染受害者尚待釐清。然不論對政府部門、中石化、受害者而言,這絕對不該是一個句點。主管單位未來需盡快建立一套污染案的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的機制,讓污染補償走入制度化,才是長久之計,而台鹼安順場事件是政府建立典範的最佳機會。

污染行為人真相不明

民國70年12月30日台灣省水污染防治所第7096號密件文,提到最近於顯宮鹽場貯水池捕獲魚類一批,其中已檢測的十二條吳郭魚含水銀量均超過可食用限界(400ppb),請加強派人巡察,切實嚴禁捕魚,貯水池引水處加設阻網以防外游致遭誤捕食用,文中更提及貯水池污泥應即進行訂定清除計畫。後經本人查證當時貯水池捕獲的魚類85%、鹿耳門溪捕獲的魚類40%魚體水銀含量均超過可食用限界。

但當時經濟部部長趙耀東先生於71年3月16日以特急件下令台鹼公司應予裁撤,並裁示由中石化接管。該廠於71年5月30日關廠,並留下汞、五氯酚與戴奧辛污染。貯水池與鹿耳門溪底泥之清除最後石沉大海,亦未有任何管制措施。當地居民在未被告知污染實情下,長期食用貯水池捕獲魚類導致居民血液戴奧辛含偏高。同時漁民於貯水池捕獲的魚類也大量流入臺南市各市集。根據台南市衛生局的調查,從民國88年至92年顯宮里惡性腫瘤死亡率高達39.34%,高於衛生署所公佈民國90年國人十大死因,因惡性腫瘤死亡率為25.5%。

民國35年經濟部持有台鹼公司60%股權、省政府持有40%股權,民國56年中油持台鹼公司100%股權。中石化公司成立於民國58年,當時中油持中石化 96%股權;中石化公司於83年6月20日正式轉於民營,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第一家民營公司,並於92年年底出清持股,歷年售股總收入超過180億。由上面陳述可知台鹼安順廠的污染行為人非常明確是經濟部、台灣省政府與中油。然而至今中央各部會卻以公司法逃避一切責任,棄犯罪事實真相於不顧,我們不知道法律何用?何謂公理?何謂正義?

污染受害者真相不明

六十九歲的陳喊,開過七次刀,單眼失明。兩年半前因血管阻塞截去一條腿,病況急轉直下,目前全身從臉到腳都嚴重水腫,四肢無力,只能躺在家門前的便床上,仰賴家人照護。每次前去訪談,老人家總不經意地在我們這些陌生人面前哀哀切切地哭了起來:「我好痛喔!我的命為什麼這麼艱苦?你看我現在看起來還像一個人嗎?」。身體常因水腫疼痛而無法翻身,鎮日躺在床上。她身形削瘦的丈夫說:「看醫生也沒用,只是吃止痛消炎藥而已。」,陳喊從二十幾歲就在台鹼安順廠擔任臨時工,包括清洗水銀電解槽、五氯酚桶裝、清除廢棄物等,可能接觸到毒物的行為都是她工作的範疇。
林枝村和吳信夫婦於二十多年前承租貯水池旁的魚塭,飼養虱目魚和蝦。夫婦還每天在貯水池內架設定置網,撈捕魚、蝦、蟹賣到台南市各市集,除了自己食用外也分送親友。吳信接受成大環境微量毒物研究中心檢測,她血液中戴奧辛含量竟高達412皮克,是已知台灣血液中戴奧辛含量最高的人;林枝村因臥病在床未接受檢測,而和他們同住的九歲孫女,牙齒嚴重脫落且變形,這也是戴奧辛中毒常見的症狀。林枝村曾因罹患肺結核,切除部份肺葉,頸部也有氣切,鼻子上長期掛著氧氣管,稍微動作就氣喘,只能躺在床上休息。吳信雖還能活動,但渾身常有不明的疼痛,林枝村先生於今年六月病逝。每每問起吳信家中一切,她總是紅著眼眶、泛著淚水:『可能運氣比較不好吧,也可能是我們這輩子有哪些地方做的不夠好,所以老天爺才會這樣懲罰我們這一家子。』。
這裡每一戶人家,背後可能都隱藏一個故事,但誰是真相中的污染受害者,政府除了五年十三億元的居民照護費用外,是否適度的釐清真相中的污染受害者,如此錢才能照顧到真正的受害者。

公民行動

台鹼案是台灣環境問題上冰山的一角,在生界舞台中各種生物最終宿命就是為了繁殖下一代,簡單的說就是永續經營。在國民黨統治下的台灣,五十年來搜括蕞薾小島的一切資源,埋下犧牲福爾摩沙,向中原復辟的圖騰。看不到永續經營的國土規劃,最後導致國在山河破,同時也失去了政權。而今政黨輪替民進黨精緻的包裝本土論述,技巧的喊出永續經營的夢想以便循私的鞏固本土化的民主帝國,卻看不到本土與永續的價值行動。一樣奉經濟為台灣發展的葵花寶典,更以精進的美化技巧來掩飾自我的芻狗思想,行政院五年五千億的建設預算中夾帶著蘇花高、人工湖、高山纜車刀刀自宮。
台灣的政治人物長期以來缺乏土地倫理的素養及環境權的觀念,更遑論生態思考的涵養,當政府大力興建核電、石化等高污染產業時,卻要求人民撿垃圾、不用塑膠袋。砍伐原始森林卻高談生物多樣化,願意花六千億來購買武器以預防未來可能不會發生的事情,卻不願意積極整治污染嚴重的河流以解決現在已發生的問題,不斷污染海洋卻高喊海洋台灣,錯亂的年代錯亂的價值思維。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唯有全民自我覺醒,去傾聽、體會來自台灣土地的聲音與苦楚,把愛自己的土地當成一種義務、一種使命,透過公民行動要求政府必需有永續的價值行動,臺灣未來才有希望。
真相中之污染行為人 黃煥彰

經濟部明知中石化安順廠遭嚴重污染,仍長期坐視污染源擴大,顯有督導不週,未盡其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之責任,涉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國家賠償責任。

一、經濟部於民國(下同)七十年間,即知悉台鹼安順廠廠址有遭嚴重汞污染:

按七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省水污染防治所第七0九六號函經濟部國營會,於文中即指出:「…於顯宮鹽場貯水池捕獲魚類一批,其中已檢測出吳郭魚(一共十二條)含水銀量超過可食限界(400ppb),請加強派人巡察,切實嚴禁捕魚,貯水池引水門處加設攔阻網以防外游,致遭誤捕食用,…貯水池污泥應即進行訂定清除計畫」云云,且台灣製鹽總廠於七十一年一月十三日以(71)台鹽產字第一九號函國營事業委員會轉經濟部,文中亦提及「…該池污泥之汙染主要係台鹼安順廠歷年來排放製鹼廢水所致…」,顯見經濟部於七十年間即已知悉台鹼安順廠廠址遭嚴重污染,卻僅見經濟部以七十一年元月六日國三字第7012-1391號函台鹼公司、台鹼總廠,請其嚴防捕食,相關之汙泥清除計畫則付諸闕如。

二、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八條規定:

「主管機關之職務如左:五.所管國營事業業務之檢查及考核。」(38.1.20)、國營事業工作考核辦法第三條規定:「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之主要事項如左:六.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七.其他(包括配合國家政策及社會責任)。」(79.6.4)、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事業機構所產生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廢棄物,未妥為貯存或清除處理,致妨害衛生或安全者,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69.4.9)。台鹼安順廠雖於七十一年五月三十日關廠,台鹼公司並於七十二年與中石化公司合併,雖中石化公司即應既受原台鹼公司之所有權利與義務(即污染行為人責任、相關污染清除及整治責任),但直至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中石化公司正式轉於民營前,經濟部仍是中石化公司之國營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不僅長久未盡其檢查、考核、考成所屬之台鹼公司、中石化公司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貯存、清除及處理方法,更甚言之,當時之經濟部部長趙耀東先生於七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以特急件下令台鹼公司應予裁撤,由中石化接管,當時台鹼公司與台鹽有關人員協商之八項措施(主要是宣導、禁止居民入池捕魚)除未能確實由中石化公司接續執行外,最重要的貯水池與鹿耳門溪底泥之清除計畫亦石沉大海,經濟部未盡其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責任,即有怠於執行職務,灼然甚明。

三、依據八十四年清華大學凌永健教授博士班學生宋德高先生的博士學位論文中指出,貯水池的七條吳郭魚戴奧辛含量竟高達247 pg-TEQ/g是世界衛生組織所規定4pg-TEQ/g的60倍;九十年成功大學環境微量毒物中心主任李俊璋教授測到貯水池吳郭魚戴奧辛含量為 8.2~12pg-TEQ/g,九十二年間再測得吳郭魚的戴奧辛含量為23.1 pg-TEQ/g,虱目魚的戴奧辛含量為28.3 pg-TEQ/g,皆顯然高於世界衛生組織之標準。九十二年李俊璋教授於其所主持的台南市中石化安順廠附近居民流行病學及健康照護研究中發現,54位研究對象之血液戴奧辛濃度平均值高達81.5 pg WHO-TEQ/g lipid,其中血液戴奧辛濃度50~100者有16人,高於100 pg WHO-TEQ/g lipid以上有18人;近日亦檢驗出居住於中石化安順廠附近的婦人之血液中戴奧辛含量高達308.553 pg WHO-TEQ/g,此數值不但是台灣目前為止所測出之最高數值,更已成為新的世界紀錄。

四、長期以來中石化安順廠廠址附近的居民仰賴貯水池捕魚、農耕甚至將漁獲、農產品販賣予其他人,經由長期的食物鏈持續累積,已嚴重影響其等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權益,並因而導致此等權益之損害,此均肇因於經濟部長久以來抱持明知有汙染,卻未依法盡監督所屬之台鹼公司、中石化公司善盡污染清除責任,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理由書,大法官即指出「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即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倘法律規範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負有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自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綜上,經濟部自民國七十年間即明知台鹼安順廠汙染嚴重,若未盡速處理,將嚴重影響當地居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卻從未依法監督台鹼公司及民營化前之中石化公司執行貯水池與鹿耳門溪底泥之清除計畫,致當地居民的生命、身體、財產受到損害,其涉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之國家賠償責任,實甚顯明!

●經濟部不應以台鹼公司已併入中石化公司,原台鹼公司安順廠之權利義務,依法自當由中石化公司概括承受,而中石化公司對污染防治事宜亦應持續辦理,不因民營化而有所區別…云云,以圖卸責。然如前所述,經濟部已涉有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權益受有嚴重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此等國家賠償責任不應也不能轉嫁予第三人之中石化公司。

在今日經濟部應體認須為過去所不曾確實負起國營事業主管機關監督責任之疏失,而肇致人民權益受損害、環境遭汙染的錯誤負責,並與中石化及相關部會積極就中石化安順廠污染地區,研擬污染整治計畫與照顧受害居民身體健康之具體作為,以免日後須為更嚴重之環境公害問題,加倍付出更大之社會成本。

註:相關法律論述由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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