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豐年 │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
體檢過往河川治理之缺失
有鑑於天災無從整治,但人禍卻大多可事前防範,本文乃直接略過天災,僅就導致災難而易被忽略掉之各種人為因素探討。
一、水患發生之人為因素未經徹底探討,治理未能對症下藥:
财中央疏於調整過時違反自然之經建開發政策:過往之執政者皆以經建掛帥,強調多功能開發,對河川之認知僅止於水循環,卻忽略掉其同時亦為土石循環必經路徑 之事實,在此無知之下到處硬以人為工事阻礙河道,當然免不了出「水與土」之問題。九二一地震後大甲溪流域及中橫之慘況即為最佳之例。
财規劃設計不良:工事深度不足或立基於軟弱地盤上;河道截彎取直,減低洪泛區;濫建河濱公園、親水設施、人工濕地,搶奪河地;都市計畫、重劃或重要交通建 設填高、挖深地基,改變原有水路,以致排泄不良等等情況到處可見。台中盆地內大里溪流域各支流即有上述諸情況發生,雖經整治每遇大雨則到處淹水。
财施工不實:工地現場缺乏防護設施,在無防禦狀態下,遇大雨則岸邊之水土流失,抑或經由瘻管(管湧)而倒灌淹水,九三年八月艾莉颱風時北市捷運於淡水河底施工不實導致三重市大淹水即為明例;到處偷工減料,以致同一地點屢做屢毀,需一再投入工事等等。
财後續維護管理不佳:低窪地區以圍堵方式治水,但抽水設施疏於維護,臨時派不上用場,如九十年納莉颱風帶來之豪雨導致北市大淹水,另九十四年梅雨季西南沿海低窪地區多處積水不退皆為同樣情形。
二、制式整治盡除每條河川之生命力,帶來生態環境之全面浩劫:剷盡兩岸之原生植被,破壞自然護衛機制。
兩岸幾皆一成不變地以水泥築堤或護岸,另附加防汛道路。
假借「親水」名義,行各種「硬體建設」之實。
财 不知河川乃最佳之「自然濕地」,卻硬花錢於河床營造「人工濕地」。
三、在環保單位缺席,漠視污染之下埋頭整治,成果事倍功半:
大部分可分解之有機污染物會造成河道優養化、陸化、雜草叢生、阻礙水流之後果,不利於防洪。
财 少部分不易分解之長久有機污染物(POPs)或重金屬等可長存於底泥,或經由食物鏈而濃縮、擴散,污染當地或灌溉農地,或隨水流污染下游、沿海之養殖業等,若人們食用遭污染之魚類,亦可受害,罹患各種慢性疾病或癌症,甚禍及後代子孫,生下先天性畸形兒等。
四、在「安全」無限上綱之下, 一再重蹈治理之根本缺失:
河床寬度、排洪斷面不足,浮濫興建水泥堤防或標榜生態之蛇籠,及阻擋水流之水制工、固床工等。
财漠視河川之蜿蜒特性,硬予全面築堤圍束,如淤積面無須工事卻硬加其身,沖擊面需與加強卻又未加強,即不該做之處硬做,必須加強處卻又未加強,因而到處不堪一擊。
五、標榜生態工法派急於搶奪傳統工法派之地盤,同樣帶來河川之浩劫:
财標榜生態之規劃中常見之各種聯防措施,如「路堤共構、蛇籠墊、格樑植生、基礎工、護坦工、檔土牆等等」表面上雖已不築水泥堤防,但實際上卻同樣是溝渠化河道,將水泥分散於格樑、基礎工、護坦工、檔土牆等等人工構造物上,使用並未真正減少。
财水際施以水泥(如漿砌護岸阻礙水陸生態之交會)、全面人工栽植(排斥原生植物)等等作法更是背離生態內涵,與傳統工事相去不遠。
财近期公家部門一窩蜂標榜生態地以蛇籠為護岸之作法令人費解,殊不知其富透水性與屈橈性之優點除可搖身一變成其致命之缺點外,如桃芝水災後被遍置各處之蛇籠護岸於短短之數年內已陸續出現淘空、下陷、斷離之問題,植物亦因水分不足而難以長上,種種困擾不亞於傳統水泥堤防。
六、「圍堵、加高堤防」之防洪策略有如住家失火時之鐵窗效應:
水利單位於河川築高堤之目的無非為防止河岸遭沖刷流失或居家遭水淹。首就岸邊之水
土保持功效而言,當然築高堤若深度、強度足夠理論上可防止水土遭沖刷流失,然台灣卻到處有偷工減料之問題,工事剛完旋即遭沖毀之情形屢見不鮮。次就防止淹水之目的而言,
縱使堤防之高度或強度皆足夠,亦難以全面防止,理由在於:不管再如何圍堵,亦難以全面斷絕堤內外水經由正常連通管道或漏洞而倒灌逆流、淹水,如九十三年八月艾莉颱風時因台北市捷運工程之地下涵管人為疏漏,導致淡水河之水倒灌入三重市,引致大面積淹水。
只要洪水位高過地面高度,不管築多高之堤,除非能完全阻隔內、外水系統之連通,否則還是逃不掉淹水之命運。換言之,在水往低處流恆常不變道理之下,淹不淹水取決於原本河岸與河道洪水位高度之相對落差,不在於堤防有多高。
财
設若技術上真能完全隔絕內、外水,還必須有抽水設施配合才有可能成功,但抽水整環節只要有一疏漏(如尚有漏洞或被忽略之逆流管道存在、防逆流裝置失效、機器設備運作失靈、缺電等)就會前功盡棄,如九十三年台北縣市於艾利颱風及九一一水災所遭遇者。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已經立法院加碼通過,環保團體在木已成舟之劣勢下欲加以扳回事實上為時已晚,不過無論如何總還有一些使力空間。茲此先行提出一些個人之看法,期能集思廣益;縱使最後未盡如人意,至少亦需讓錢花在刀口上,不被輕易分贓掉。
一、 建議採多方行動策略
1.儘速結合同道,抗議政府、立法院黑箱作業,未讓民間團體參與:迅速組成、健全河網或河川關懷聯盟等組織,將各地既有之關懷團體廣納進來,以發揮更大之 影響力。探討分析各處水患之原因,並主動檢視官方版本是否真能對症下藥。收集各地河川過往經整治後仍發生水患之實例,以為反擊。為能破解要求加強整治之普 遍聲浪,並化解各種阻力,及早再教育政府官員、民代及民眾。
i.由各地方團體負責再教育當地民眾,甚或民代、水利官員等。
ii.為能藉力使力,發揮更大成效,就特定議題尋求具生態概念公務人員(經建會、工程會、農委會、水利署等)之合作。
iii.必需承認除非能扭轉大部分民眾之心態、觀念,否則一切努力最後終將歸失敗。
2.要求釋憲:立法院有何正當性自行加碼,將八百億暴增至一千四百億?
3.從立法院著手,逼迫行政院、水利署或相關單位接招:舉辦各種公聽會或聽證會,舉出整治後仍出各種問題之實例。從學理上(水理上)指出「築高提圍堵」之 策略站不住腳。為免錯誤政策繼續帶來河川之全面浩劫,要求行政院凍結所有未經治理者,從政策上全面重新評估,除工事外必需提出「不做為」或「少作為」之另 類選擇。指出近期「傳統水泥」與「標榜生態」二派系之爭本質上為互搶地盤,同樣問題叢生,要求各界不為「生態」二字所惑。
4.視機把環保署、營建署亦拖下水,擴大戰線,從亂中取利:質疑環保署長期漠視污染,從不主動祭出環評法規,怠忽職權。質疑營建署之污水下水道接管率太低。
5.扯上行政院組織再造、國土復育(草案),並堅持以環評相管法規伺候:為能統合事權,避免各部會各自為政,堅持政府組織再造草案內之環境資源部有關森林生態或國土水資源保育之執行應以河川流域為單位。
财 為避免整治浮濫、或遭分割、化整為零,規避環評,主張河川整治抑或水患治理應提高至國土復育(草案)之層級,並強調應受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之規範。
6.強力要求水利單位務必做到如下之準備功夫,才能動手:確實釐清各條河川之特性及造成水患之原因。詳細評估某區域有無轉變經營型態而避開大規模工事之可能,如西南沿海低窪地區生態旅遊取代目前之漁業養殖。整合好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務使業務能順利推動銜接。
财若認需工事介入,因地制宜提出各種可能之選擇,拒絕單一版本。
财技術上必需保證能克服環保團體指出之各種缺失。(註:極不可能做到)
必須嚴格監工、杜絕普遍偷工減料之惡習。
7.迫使政府高層帶頭承認唯有「尊重自然、還地於河」之復育才是成功之保證,從而走出「工法萬能」之迷思:指出一般認為河川需全面整治,常為利益團體刻意製造之「假性需求」,從環境會計學之眼光看來整治未必合乎經濟效益。
财舉出更多失敗之案例,以證實一味「圍堵、加高堤防」之策略在學理上站不住腳。
财一些看似技術上之枝節小問題可預期難以有效克服,例如,內外水經由流域網脈或其他連通管道逆流淹水之問題,除非斷然師法北市以「水門堵死,抽水機抽乾」方式處理,否則問題無解。但完全阻絕之方式除耗金錢外,又遲早會面對其他不可預期之危機。
8.迫使政府提出各種可能之方案,走出新貴「生態工法」之迷思:
财務必認清有利就有弊,不管傳統抑或標榜生態之工法之適用時機、盲點、禁忌如何,實際上皆屬技術層面之事。而近期每屆災難後二派系之爭可謂重於互相抹黑,互搶地盤,輕於理念。
财縱使台島再如何地狹人稠,在傳統水泥與生態工法之外,應還有一些機會、地點做更多「不做為」或「少作為」之第三種選擇,如於山野或都會邊陲地區。務必釐 清公布哪些地點或河段有第三種選擇之可能。若工事經嚴密評估後認無可避免,則官方有必要向居民清楚說明各種可能動用到工法之優缺點及潛在危機,讓居民自行 選擇,將來無怨無悔。
9.提出民間(或環保團體)版之願景,並說明作法原則:攤開讓官方及廣大民間公開檢視,證實環保團體之方案乃經深思熟慮,非光打高空、不食人間煙火而已。環保團體若提不出具體可行之建議,終究無法獲得共鳴,無法成事。
10.從媒體記者下功夫:全國議題有勞北部伙伴負責。地方議題由在地之團體負責。
11.為從根本改變、提高工程人員之生態涵養,必需及早促成環保與工程領域之對話:
财由環保團體出面舉辦論壇或研討會,並提出各種實際案例,以交叉詰辯之方式釐清各種問題,讓對手真正心領神受。
财要求相關領域之公務人員或各種專業技師之進修,除固有工程學分之認證外,亦需取得一定比例之環保學分。
财鼓勵環保人士主動參與各種多如汗毛卻言不及義之工程研討會,無庸懼怕鬧場、踢館之責,若能適時表達不同之意見常會有意想不到之收穫。
二、可進一步延伸之論點或策略
1.質疑水患治理匆促上道,並挑戰水利單位之專業:
财強調全面擾動之整治法造成各地河川生態環境景觀之全面浩劫。從學理上駁斥「築高提圍堵」之不可行。舉出各地河川整治後仍發生水患之實例。
财舉出政策上之問題,強調建水庫會產生淤積、淘空嚴重後遺症,如九二一地震後大甲溪流域之災情已難以收拾,但石門水庫針對水濁之治理又在重蹈覆轍中。並警 告只要時間夠長,所有之水庫、所有穿越中央山脈之公路遲早皆會出問題;最嚴重之潰壩更是揮之不去之夢魘。舉出各種工法可能產生之副作用或後遺症:如攔砂 壩、水制工、固床工、攔河堰等皆有潛在之問題,不要一相情願接納。
2.強調污染之嚴重後果,要求必須同時設法解決:就長遠而言,河川污染對生態環境之損失、對人民健康之慢性危害絕對遠超過水患之直接損失,只是政府缺乏遠見、視而不見而已。
财設法讓河川之自然濕地發揮最大功能;若闢建人工濕地必須審慎而為。
财要求儘速提高都會地區污水下水道之接管率。
3.以環境會計學之觀點質疑水患治理之經濟效益:強調一再重複以工程手段治理所耗費之人力、財力可能遠超自然災難之損失;質疑所謂之效益乃是未將各種外部 附加之其他或社會成本估算在內,避重就輕、自欺欺人之結果。破壞河川自然復育、植被集體護衛及自淨等無形環境功能,造成以災養災之惡性循環,得不償失。
4.從根本改變治理水患之官方思維,要求不再刻意無線上綱安全問題,接受適度之風險,以其他之配套措施彌補萬一民眾之損失:對於特大之洪災(如五十年一 遇),考慮在不危及生命下,永許適度之洪氾及財產損失,以推動防洪保險,抑或動用防災基金(由後續維護管理之費用中撥出一定比例成立),做出適度補償。避 免為達到「零災難」可望不可及之目標,而做出種種高耗費卻無實質效益之工程。
5.釐清生命財產失之真意,從而以「整治污染、復育生態環境」取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治理(或復育)河川之首要考量:
強調保障生命抑或財產重要是有程度上之差別,不可全然劃上等號。基於人道之考量若人民生命受威脅政府必須設法拯救乃天經地義,但若保全對象為財產則未必需 要比進。請政府勿忽略掉生命財產損失之發生時機可為看得到之水患瞬間,亦可為(污染造成)慢性病、癌症等隱誨不明之長期折磨過程。
财批判政府短視近利,僅顧關注水患當下,卻不願正視長期污染會讓廣大無辜民眾罹患各種病痛甚至死亡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