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結合檢調、環保行政與公民的共同行動
依據1992年里約熱內盧地球高峰會所建立的21世紀環境議程所揭示的全球共識,環境保護是一件全民工作,我國環境基本法第4條第1項即已明確宣示,「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第5條第2項更具體宣示:「國民應主動進行環境保護,並負有協助政府實施環境保護相關措施之責任。」顯示環境保護不能全然委諸政府機關的作為,人民也必須主動推動環境保護的作為,進而協助、監督乃至促進政府環保機關的環境施政。
大台南地區在環境污染上,有其特點,大台南地區在台灣雖非主要工業區,但因沿著河川之工業農業廢棄物或家庭廢污水排放之管理不良,卻有嚴重之河川污染,其中一直名列污染第一、二名的二仁溪、鹽水溪與有黑龍江之稱的將軍溪等均在台南地區,同時河川下游地區許多城鎮在全國癌症排行榜上均常列名前三名,尤以號稱癌症公路之台十七線公路沿線城鎮最為顯著。
台南地區因此這些污染背景,以及過去因為濱南開發案抗爭、四草濕地保護、台鹼安順廠污染等歷史事件,產生了眾多活躍的環保團體如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台灣濕地保護聯盟、台南市社區大學等等,長期以來在不同崗位投入環境工作。除了各自從事的環保理念推廣和不當開發之防制以外,關於公害污染之防制也不遺餘力,目前與政府機關互動較有成果的是針對台南地區的污染重點――河川巡守。環保署自2002年定為河川污染整治年以來,規劃辦理河川巡守隊政策,透過結合學校、社區及團體資源、人力,推動各縣市成立守望相助河川巡守隊,使各志工隊成為環保署督察力量之延伸,透過民眾參與河川污染巡守及污染通報,以遏止流域污染偷倒或偷排情事。然因為官方巡守人員之選擇受到地方政商勢力之介入,流於人情酬庸,又對於巡守報案後,行政單位因取締不易,處理成效必打折扣,加上議員不當關說,導致志工熱忱轉為保守觀望。另外不肖業者常利用夜間偷排,導致污染一直無法有效遏阻,環保團體也有深深的無力感。
在這片困境中,2007年年初由筆者與台南地檢署陳誌銘等多名檢察官、環保團體代表經多次開會決定推動『大台南地區打擊環境犯罪結盟』,民間團體由台南社區大學負責推動。2007年2月7日由當時身任臺南地檢署朱朝亮檢察長正式提出此一項創舉,與環保署、台南縣市環保局局長、台南縣市警察局長以及台南地區十多個環保團體,共同簽署結盟合約,一起宣示打擊環境犯罪。朱檢察長表示,政府機關由於人力有限,在污染的防制上,往往無法全面性的杜絕所有的犯行,因此要確實有效地防制污染的犯行,唯有透過全民共同合作,成為司法機關的「耳目」,讓污染的犯罪者無所遁形,才能有效地保護我們生存的環境。
成員定位與結盟目標
台南市社區大學對參與此結盟的成員定位有如下之基本立場:
(1)「司法機關」為維護規範之執法者,故結盟不能影響其刑事偵查之中立公正性及所產生之維護法律的效能。
(2)「環保行政機關」為政府主要管理環保事務之機構,其他機關不能取代其職能。
(3)「民間公益團體」則應堅守非官方、無政治性、利益性,單純公益取向的公民組織,不能沾染權力及利益色彩,以維持其超然之監督機能。
圖一、從民間環保團體的角度,來看推動大台南地區環境守護結盟之架構圖
此外,我們希望透過這個結盟達成以下的目標:
一、培養民間非營利組織之環境巡守專職人員
目前南部針對污染議題成立的巡守網絡,以河川保育中心之前推行的河流巡守志工隊較有組織。2007年台南縣成立志工巡守隊共計9隊,人數共計約150人。台南市成立志工巡守隊共計15隊,人數共計約300人。然以此組織成效進行分析,巡守隊對環境教育與宣導貢獻度較大,但對河川污染的減少成效卻較小。主要原因分析如下:(1)一般社區型的志工巡守隊由於年輕人需要出外工作,所以平均年齡偏高,這類志工缺乏影像記錄與上網能力,較適合參加揀拾垃圾及聚會活動。(2)環保團體志工與工作人員能力強,且對污染有深入了解,但因各自有其關注的核心問題,很難維持長久的追蹤。(3)國小的河川巡守隊,由於國小老師因教學忙碌,若校方無積極推動的意願,自願參與意願不高。(4)大專院校學生除了教授參與計畫,否則積極參加人數並不多。
志工巡守隊值得持續推行,但應該思考建立持續而有效率的行動網,培育民間非營利組織之環境巡守專職人員,再透過社大終身學習的教育平台,建立持續性的志工社團培訓機制,透過社團的組訓,讓對守護環境有理想及熱誠的志工可以經常進行聚會與學習,形成為更有監督力量的網絡。
二、大台南地區污染地圖之網頁建置
環保團體在推動環境教育的過程中,最困難的一點在於環境資訊多是專業的術語及數據,非常難以在短時間有良好的溝通,讓居民瞭解污染的範圍與嚴重性。透過網頁地圖等資訊科技,讓社區居民快速瞭解問題,並將累次的污染檢測或處理結果以「資料庫」的方法來累積。利用地理資訊系統(GIS)技術的輔助,將記錄的影像、數據、錄音等檔案整合成一目瞭然且方便分享的資料檔案庫。這是建立污染地圖及成立網頁的主要目標。同時匯集臺南地檢署已揭示偵查環境污染案件之重點區域,讓民眾瞭解大台南地區之污染事件處理現況。
三、建立補助性之污染通報系統
環保署及各地環保局、各區環境督察大隊等機關也都有污染檢舉專線。但是這些通報系統因為機關人力不足,在污染取締時無法掌握時效加上台灣官場不當關說文化下,其實際執行效果仍有其限制。故民間必要建立輔助性的通報系統以補其不足。由專人來接聽民眾電話,指導民眾說明出污染點的重點資訊,詳細記錄基本資料,再通知巡守專員前往觀察並做影像記錄後,循報案系統通知縣市環保局立案,並派遣稽核人員前往處理。其次將這些紀錄揭示於污染地圖網頁上,定期追蹤環保局等行政單位處理結果,再告知民眾處理結果。若遇重大情節,且行為正在進行則立即聯絡地檢署檢察官,以保證污染訊息被有效地處理(如圖2)。
四、逐步建立民間團體、社區組織之夥伴關係
環保團體、里長、社區發展學會對社區當地污染問題最為了解,若要落實全面之環境監督網絡,必須建立各團體之間之聯繫和分工。由於民間團體、社區組織既屬民間性質,則其自由度相對較高,從務實的角度應先建立一種平行、鬆散的關係,平常能保持聯繫,必要時能成為有效的互助夥伴。
五、推動環境教育
培訓主軸以包含融入「環境污染巡守」、「海灘廢棄物長期監測與紀錄」及「GIS地理資訊系統操作」於志工培訓活動課程中,實際長期觀察記錄台南地區山林、河川、土地污染或擱淺在海灘上之廢棄物,達到全面性環境污染觀察,並深入各社區演講推動環境教育,增加民眾參與監督環境污染工作,杜絕污染。
初步成果
一、 大台南地區污染地圖之網頁建置
建置「大台南污染地圖網」之網頁,依未重複案件數,共計1,286件,以顏色管理區分為水污染、空氣污染、廢棄物污染及其他,經點選後有詳細的基本資料及影像。網址為:http://lifeup.org.tw
資料來源:台南市環保局
資料來源:環保署南區稽查大隊
四、迫使不法業者合法化
2007年3月初,於三爺溪巡守時發現一私有地內非法儲放大量鉛蓄電池經切削後之鉛板,除了立即告知檢察官外,並於2007年3月24日與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會勘,2007年3月26日早上與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進行第二次會勘,起初南區督察大隊以鉛板是合法資源回收物並不願進場搜索,台南社區大學立刻提出廢鉛蓄電池衍生廢棄物(含酸液之鉛極板及鉛粉)露天存放所違反法條及潛在汙染四點說明:
一、該批廢棄物為含酸液之鉛極板及鉛粉,並夾雜隔離層(玻璃纖維材質)。其廢棄物代碼為C-0102,屬環保署規定之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廢棄物。
二、該批廢棄物並無合法來源證明,且又任意露天存放,已明顯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至四款所稱之違法行為,應處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又因該批廢棄物為含酸液之鉛極板及鉛粉,含鉛酸液從隔離層中慢慢滲出,進而汙染土壤,當下雨時情況加劇會造成土壤汙染,應將該批廢棄物完整加蓋不透水帆布,含太空包包裝及旁邊成堆堆放之含鉛廢棄物。
四、上游非法破碎廢鉛蓄電池及下游非法熔煉含鉛廢棄物者,才是造成該批廢棄物非法露天堆置之罪惡源頭,同樣嚴重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故應加強查緝非法破碎廢鉛蓄電池及非法熔煉含鉛廢棄物業者。
在不斷與檢察官、南區督導大隊溝通下,南區督導大隊於當日下午三時進入搜查,全案並交由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在檢察官積極偵辦下,尋線約談到上游非法破碎廢鉛蓄電池業者(雲林縣農田鉛污染案之不法業者,台南社區大學於2006年即已列入追蹤記錄)及下游非法熔煉含鉛廢棄物的業者。同時檢察官提出若業者能在工業區重建具有標準廢氣處理設備與廢水處理設備之合格廠房,則得以緩起訴金處罰來達成認罪協商。
2008年1月18日陪同陳誌銘檢察官拜訪上游非法破碎廢鉛蓄電池及下游非法熔煉含鉛廢棄物者的新設工廠,業者皆已依環保署公佈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設置辦法建廠,看到此結果實另人欣慰。其實只要大家願意勇敢的面對問題,就有解決問題的機會。
當前困境
本行動計畫經費來源由地檢署緩起訴金贊助,但緩起訴金無法支付專職人員的薪資,目前此計畫由台南社區大學聘請三位專職人員,其薪資經費主要來自於台南社區大學本身的募款,實感吃力。同時在人力及經費有限的情形下,在污染的防制範圍上,台南縣部份較侷限於近台南市地區(永康、安定、仁德、歸仁),對於台南縣更遠的區域污染,仍無法長期巡守監控。
另外,「大台南污染地圖網」之網頁由於圖檔建檔越建越多,導致顯示速度變慢,有待技術克服。
環境是一體的,當我們積極守護大台南地區的污染,很多的污染轉而流向其他縣市。我們進行跨縣市追查污染源時,雖發現重大污染源,向當地環保局檢舉時,往往得不到積極處理的回應,很多案件必需經由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轉寄其他縣市地檢署檢察官,不但失去先機,同時也很難得知處理結果。
儘管仍有上述困難,但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共同行動,不只是打擊環保犯罪,還能夠召喚更多的民眾,一起來守護生養萬物的大地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