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糾正機關:經濟部。
貳、案 由:經濟部無視法令並輕忽污染行為人、國營事業等多重主管機關職責,任令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安順廠之污染持續惡化、擴大迄難以處理,肇致環境嚴重破壞並損及民眾健康,行事消極怠慢,洵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由。
參、事實與理由: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台南安順廠(下稱中石化安順廠)早於民國(下同)三十一年間由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為生產固鹼、鹽酸及液氯而興建,嗣光復後政府派員修建,三十五年間更名為台灣製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廠,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復工生產,四十年間更名為台灣鹼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鹼公司)安順廠,七十一年間因經濟問題關廠,翌(七十二)年與中石化公司合併,迄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正式移轉民營;其設廠營運之三○年代至七○年代間,國內尚缺乏環境保護意識,尤缺乏土壤及地下水保育之永續發展理念,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制定及管理制度之建制,均付之闕如,致該廠製程產生之諸多副產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如汞、戴奧辛及五氯酚等,隨意排放及棄置,經長時間環境累聚及生物鏈濃縮移轉之作用,除造成該廠及周遭環境土壤、地下水體、地面水體、底泥遭受嚴重污染外,附近居民血中戴奧辛含量之偏高,亦有相當證據足證遭該廠污染影響之虞。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子法及管制標準分別於八十九年二月至九十一年間始陸續公(發)布施行,致該廠污染之調查、評估及管制,行政機關始有依循作為之準據,惟六○年代期間相關法令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已有相當明確規範,經濟部具有該廠污染行為人、土地產權、股權所有人、關係人之多重主管機關職責,卻未能切實依法行政,善盡監督之責,致該廠及周遭環境之污染陷於難以處理之窘境,基於環境資源及民眾健康無價,經濟部顯有重大違失,應予糾正,茲將事實及理由,臚述如下:
一、按六十二年三月三日發布之農藥工廠設廠標準第三條規定:「…三、…對有害廢棄物及有毒容器等應設專用儲存場所收集,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令及水污染防治法令之規定。有毒容器經清洗後不含毒性物質者,如予利用,應嚴格追蹤管制列冊備查,不得流為食品、飼料、人畜藥品、化妝品等有害之人畜有關使用。」第四條規定:「農藥工廠之廠房及倉庫建築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廠房及倉庫建築應堅固,地面應採用水泥…原體合成工場及乳劑加工工場所在地面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並有適當傾斜,無局部積水現象,且應設有收集清洗廠房。」次按六十九年四月九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分別規定:「產生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其廢棄物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負責清除、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不得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生產事業機構所產生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廢棄物,未妥為貯存或清除處理,致妨害衛生或安全者,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爰此,基於農藥等有害事業廢棄物對環境之危害性,對於其廠房設備及其處理、處置方式,早於六○年代間,已有相當明確規範,事業機構及管理單位自應切實辦理,始為正辦。復按三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八條、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第一條及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三條分別規定:「主管機關之職權如左:一、所管國營事業機構之組設、合併、改組或撤銷…四、所管國營事業管理制度之訂定。五、所管國營事業業務之檢查及考核…」、「經濟部為促進所屬事業經營企業化,並加強其綜合發展,以配合國家經濟之需要,設置國營事業委員會。」、「國營事業工作考成…選定下列考成事項…三、生產管理…六、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準此,七十一年間中石化安順廠前身台鹼公司安順廠因經濟問題關廠,翌(七十二)年與中石化公司合併,迄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中石化公司正式民營化,其中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及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鹽公司)分別持有其股權一一‧六四%及海水貯存池四分之三之土地產權(計十四甲),該廠自營運、關廠至民營化期間之經營管理、股權、產權所有人等相關事業單位:台鹼公司、中石化公司、中油公司、台鹽公司,既均屬該部國營會所屬國營事業,該部基於前開各項主管機關職責,對於該廠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與處理,自應善盡輔導、管理、監督、統籌配合及追蹤管制之責,合先敘明。
二、查台鹼公司安順廠於七十一年六月間關廠前,早於五十五年間即申請農藥生產登記許可,商品名為「盼他豐」,六十年至六十五年間經廠內工人陸續反應作業環境惡劣,並有多人罹患皮膚病,經濟部雖曾外聘工安顧問輔導該廠之污染處理事宜,惟迄未見妥擬改善方案;迄七十一年二月三日,前台灣省政府(下稱省府)函請該部轉請國營會於同年三月六日依台灣省水污染防治所研擬之「台鹼安順廠海水貯存池底泥清除計畫書」督促台鹼公司迅即處理,該公司於同年四月七日函復該會略以:該公司已奉令裁撤,該廠亦將關閉,所囑實無法辦理,請該會另設法處理。該會雖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函請台鹼公司仍應將該廠海水貯存池底泥清除計畫列冊移交中石化公司繼續辦理,並於七十四年十月一日函請中石化公司編列預算儘速清除該廠海水貯存池內含高汞量底泥,惟自斯時迄八十二年之八年期間均未復見該部有主動督促該公司之作為;而中石化公司得知該廠遭五氯酚鈉污染,乃分別於七十七年三月、七十九年一月、八十年十二月間委託私立中原大學、國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廠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調查及五氯酚鈉污染處理方法之研究。八十二年九月間環保署有鑑於該廠污染嚴重,曾函請經濟部督促中石化公司進行污染之調查及改善事宜,嗣經經濟部責成該公司於同年十月間函復環保署略以…囿於土壤復育技術未成熟,且尚未對該區域污染情形詳加調查,致污染量無從評估,加以地質、水文、地下水位、流向等諸多複雜及不確定因素,故有關該廠污染之改善,擬在蒐集相關資料後,再依階段執行,惟迄該公司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正式移轉民營時,始終未能擬定完整之污染處理方案;迨本院調查前,亦未見經濟部就該廠污染處理有何具體改善相關作為。
三、由上可知,中石化安順廠關廠前,經濟部對於該廠污染之嚴重性,早已知悉甚詳,惟並未督促該廠依六十年代即發布施行之廢棄物清理法、農藥工廠設廠標準等相關法令切實執行,任令該廠隨意排放廢水及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肇致嚴重污染環境;該廠關廠後,復僅憑幾紙公文函請該廠注意,未見任何督導該廠進行污染之調查、評估,致關廠至中石化公司民營化前之十二餘年期間,處理進度僅跼限於單一污染物處理方法之研究及環境之初步調查,對於污染之範圍及全貌,始終未能掌握;尤有甚者,自該公司民營化後,迨本院調查前,復未見經濟部有何具體作為,該部雖以「台鹼公司併入中石化公司,原台鹼公司安順廠之權利與義務,依法自當由中石化公司概括承受,且目前該部並未實質持有中石化公司股權,而該公司民營化後仍為一存續公司,對污染防治事宜自當持續辦理,不因民營化而有所區別。」置辯,惟以該部具有該廠污染行為人、股權、土地所有人、關係人之多重主管機關角色觀之,前開理由,顯屬推諉卸責之詞。
四、綜上,經濟部無視法令及中石化安順廠污染行為人、國營事業、土地產權、股權所有人之多重主管機關職責,任令該廠污染持續惡化、擴大迄難以處理,肇致環境嚴重破壞並損及民眾健康,行事消極怠慢於先,迨本院調查後,復未能積極介入妥為處理,仍藉詞諉責於後,顯有重大違失。
據上論結,經濟部無視法令,行事消極怠慢,任令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安順廠之污染持續惡化、擴大迄難以處理,肇致環境嚴重破壞並損及民眾健康,顯有重大違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提案委員:黃煌雄
馬以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