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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企業永續行動–社會責任

 曾昭明/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秘書長

一、什麼是「企業社會責任」?或者,企業與永續性的關係是什麼?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基本上指涉的是企業在其經營上採取合乎倫理規範的行為,其基本要求是企業組織在賺取利潤的同時,必須主動承擔起對環境和社會的責任,減少負面衝擊,增加正面影響;表現在企業的溝通、管理和資訊揭露上,則呈現為「混和價值論」(以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的雙重角度來衡量企業的績效),或者「三重底線論」(認為企業經營應該同時滿足財務績效、社會績效、環境績效上的底線)。

對於企業的社會責任,各國際組織的主要觀點有:
世界經濟論壇:作為企業公民的社會責任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標準,主要包括遵守法律、現存規則以及國際標準,防範腐敗賄賂,包括道德行為準則問題,以及商業原則問題。二是對人的責任,主要包括員工安全計畫,就業機會均等、反對歧視、薪酬公平等。三是對環境的責任,主要包括維護環境品質,使用清潔能源,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物多樣性等。四是對社會發展的廣義貢獻,主要指廣義的對社會和經濟福利的貢獻,比如傳播國際標準、向貧困社區提供要素產品和服務,如水、能源、醫藥、教育和資訊技術等,這些貢獻在某些行業可能成為企業的核心策略的一部分,成為企業社區投資、慈善或者社區服務行動的一部分。

世界銀行:企業與關鍵利害相關者的關係、價值觀、遵紀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區和環境等有關政策和實踐的集合,是企業為改善利害相關者的生活品質而貢獻於永續發展的一種承諾。
歐盟:公司在自願的基礎上,把對社會和環境的關切密切整合到它們的經營運作以及與其利益相關者的互動中。

幾個晚近的CSR趨勢:
企業社會責任已經日漸成為企業的風險管理與策略管理的基本考量;
企業非財務資訊揭露,特別是碳資訊揭露,成為重要課題;社會責任投資在促進企業社會責任上角色越趨明顯;
企業社區投資(corporate community investment),逐漸成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
企業與利害相關者的溝通,企業導入利害相關者參與,日益受到重視。

二、企業社會責任與環境信託
幾個可能的路徑:
「公益創投」(Venture Philanthropy):公益創投在外國是近十年內發展的新興公益模式,以企業經營理念來投資、認養、育成公益團體,使公益團體的能量壯大;環境信託可成為企業公益創投的主要型態之一。

「公益創投」
它乃是一種企業捐贈者與NPO之間的協力合作平台。「公益創投」的觀念,使企業界能看見公益團體的價值,願意將資金與專業技術和人力投資在公益團體上,協助公益團體發揮能量,貢獻於社會公益的創造。
在公益創投模式下,企業與NPO之間的互動,企業在公益行為的參與,將超越以捐款或贊助為主要形式的資金協助。


結合企業志工,推廣企業生態工作假期(Eco-Working Holiday),成為企業生態教育的一環。
『永續的未來』:百年後我們留下什麼給子孫?
【參考資料】「2008 台灣企業社會責任研討會」
資料來源:
http://csr.moea.gov.tw/articles/files/Aug%20Article%20Chinese.pdf

三:公民、NPO、企業、政府的角色分工與合作
幾個基本考量:
政府是否存在著環境治理落差(governance gap)?在此,企業可扮演的角色為何?
當企業社會責任乃是自願性的企業行為,沒有以倫理消費和社會責任投資為主的公民監督,就沒有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的可能?
企業不可能單獨承擔起保護環境生態的責任,那又要如何善用企業資源?

一、研討會背景及議程簡介
近年來,在國際社會之要求下,企業已不能再以追求企業利潤極大化為其唯一之宗旨,作為一個負責任之企業,企業在經營上必需同時兼顧其社會責任。雖然企業社會責任之具體內涵尚未統一,但與CSR相關的規範標準與行為準則隨著整體企業營運環境的調整及觀念思想的改變正日漸蓬勃發展,不論是政府間組織,例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架構下的「多國企業指導綱領」(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聯合國全球盟約(The UN Global Compact),抑或是非政府組織,如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各號公約(ILO Conventions),均提出相關之行為準則供企業參考,近年來,各項評鑑指標如SA8000 等亦逐漸發展。國際間對企業社會責任之重視可見ㄧ斑,且此一議題在各大國際會議還是持續受到關注。

有鑑於企業社會責任之重要性,經濟部投資業務處(主辦)與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協辦)於2008年7月29日假外交部領事人員講習所舉行「2008台灣企業社會責任研討會」。研討會時間原訂自上午9點至下午4點30分,但由於現場圓桌論壇的與談人及與會來賓互動熱烈,研討會延長了一個小時餘才成功落幕。榮幸邀請到現場共襄盛舉的主講者及與談人有:經濟部投資業務處邱柏青處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潘世偉副主委、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曾昭明秘書長、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金融企業處副處長Dr. Rainer Geiger、EDC (Education Development Center,教育發展中心,以下簡稱「EDC」) 企業社會責任專案張文嘉經理、愛迪達集團國際社會與環境事務部門北亞地區曾麗娟經理、寶成集團裕元企業勞工事務部李路加經理以及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吳必然律師。
本次研討會一共舉辦五個場次,各場次主題分述如下:

主題一:台灣企業之CSR經驗分享:CSR在全球供應鏈布局之重要性
(愛迪達集團 曾麗娟經理/寶成集團 李路加經理)

主題二:亞洲區域最佳實例分享:跨國企業及供應商面對之挑戰及衝擊評估
(EDC SEA CSR 專案 張文嘉經理)

主題三:企業責任之國際規則:OECD指導綱領之角色
(OECD金融企業處副處長 Dr. Rainer Geiger)

主題四:政府促進負責任商業活動之角色:經驗回顧
(OECD金融企業處副處長 Dr. Rainer Geiger)
圓桌論壇:我國進一步推動CSR之方向
(主持人: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 吳必然律師
與談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潘世偉副主委、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曾昭明秘書長、OECD金融企業處副處長Dr. Rainer Geiger、EDC CSR專案張文嘉經理、愛迪達集團曾麗娟經理以及寶成集團李路加經理。)

二、各主題演講內容重點摘要

(一)主題一:台灣企業之CSR經驗分享:CSR在全球供應鏈布局之重要性
曾麗娟經理(愛迪達集團,國際社會與環境事務部門,北亞地區)以其於愛迪達集團中執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多年經驗與來賓分享,提供我國本土及跨國企業在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時許多寶貴的經驗,也提出CSR在全球供應鏈的重要性。
愛迪達集團的品牌價值有四:Performance(績效表現)、Passion(熱情) Integrity(誠信)以及Diversity(多角化),愛迪達集團的發展也以上述四項核心價值作為出發點。在早期的發展過程中,愛迪達集團與許多企業一樣,也將產品的生產外包到其他工廠,形成愛迪達集團的供應鏈,但是由於資訊的不透明,愛迪達對於下游外包工廠的工作環境等相關資料,並不完全瞭解。但在企業社會責任日益被社會所重視後,作為國際知名廠商的愛迪達集團,也開始積極於集團及其供應鏈中推行保障勞工安全、健全工作環境等行動,以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也同時實踐上述愛迪達的品牌價值。

曾麗娟經理也特別指出,目前愛迪達集團在選擇供應鏈中的合作廠商時,也十分重視該等候選廠商的企業社會責任落實程度。惟有達到一定程度標準的廠商,才能夠爭取到訂單,成為愛迪達集團供應鏈的一環。但就曾麗娟經理的觀察,目前許多大陸台商以移植台灣本土的管理模式,經營大陸工廠,而有部分台商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瞭解不夠,或是沒有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在工廠工作環境的改善、員工工作條件的增強等方面,未達愛迪達集團對供應鏈廠商的要求,因此即便該工廠的其他表現十分優異,也無緣得到愛迪達集團的訂單。這種由於企業社會責任落實程度未達愛迪達集團選擇廠商之標準,導致部分技術或產品表現優良台商無法與愛迪達集團合作,不僅對台商來說喪失了一個很好的發展機會,愛迪達集團也對無法與這些廠商合作感到相當可惜。

愛迪達集團採取許多措施以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包括設立工作環境標準(workplace standard)、持續改善員工工作環境、每年出版集團推行CSR成果之年度報告、設立專門的國際社會與環境事務部門(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affairs department),並將該部門與採購部門分離,直接隸屬於理事會之下,以減少發生利益衝突的可能性、要求與愛迪達集團之合作工廠需落實一定程度的企業社會責任等,從企業內部以及供應鏈著手,盡其最大努力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曾經理除於會議上提出許多值得企業參考的愛迪達經驗外,並提供下述愛迪達企業社會及環境策略網站的網址供大家參考
www.adidasgroup.com/en/sustainability/overview/default.asp,期待各界可以就企業社會責任的議題多交流,使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政策能更臻完善。

李路加經理(寶成集團裕元企業勞工事務部)以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之5W1H與大家分享,並指出企業高層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決心是影響公司是否能落實CSR的重要因素,並提出寶成集團推行CSR經驗,供與會貴賓分享。

寶成工業創立於1969年,1988年寶成集團於中國大陸成立第一條生產線,1990年寶成工業於台灣上市,兩年後,1992年裕元工業於香港上市,並在 2003年獲選列入香港恆生指數成分股,成為33檔藍籌股之一。截至2008年5月為止,集團全球員工人數約有47萬人,為一跨國生產的世界性製造服務集團。秉持著敬業、忠誠、創新、服務的理念發展,每年為Nike、 Adidas、Reebok、New balance、Rockport、Timberland等客戶生產各式鞋類,年產量於2007年達到2億餘雙鞋。
2008年寶成工業榮獲遠見雜誌所舉辦「企業社會責任傳產製造組楷模獎」及台灣企業社會責任表現50強企業。在「財務管理與透明度」、「公平競爭」、「勞資關係與員工福利」等面向備受肯定。寶成集團總裁蔡其瑞表示:如果沒有做好企業社會責任,寶成如何能接得到全球第一品牌的生意?

寶成集團過去實踐企業社會責任的活動,包括了投入修復因921大地震而有傾倒之虞的台北龍山寺、提供組合屋以解決921災民住宿的問題、在工業園區內設立藥房及醫療中心、提供員工純淨飲用水等。寶成集團企業社會責任推行的重點主要有如下四點:
1.在廠區強化生活設施,為員工建立良好的工作及生活環境。
2.建立內部溝通管道,加強員工生活輔導,歡迎員工組工會。
3.落實廠區環保工作,回收餘能廢熱,減少廢棄物及有害化學物質。
4.建立「裕元教育基金會」,協助國內古蹟修復與藝文推廣。

「Why、Who、What、When、Where、How」為李路加經理提出的「5W1H」,用以說明其在推行企業社會責任時的觀察。企業為什麼要推行企業社會責任呢?企業社會責任不僅可以產生企業利益,也會藉由實踐進而形成企業形象,企業形象則會反映為企業價值及品牌價值。推行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包含了員工、客戶、消費者、供應商、非營利組織、政府部門。
企業推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策略及重點應以公司的核心價值及品牌行為準則為依歸。以勞力密集產業而言,1990年代許多國際知名運動品牌因為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例如:工作時間過長、工資未按法規計算、工業安全問題等)受到批評與抗議,也讓這些企業正視企業社會責任。建立專責部門、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專案、建立公司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文化、建立公司企業社會責任策略計畫等,都有助於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但李經理同時也指出,企業高層的決心對於該企業能否真正長遠的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則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值得各企業主事者參考。

(二)主題二:亞洲區域最佳實例分享:跨國企業及供應商面對之挑戰及衝擊評估
張文嘉經理以EDC協助企業執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驗與現場來賓分享,說明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簡稱NGO)可以協助跨國企業找出因地制宜的企業社會責任策略,切合當地發展的需求,並協助企業評量其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之成效,以助達成企業永續發展的目標,此亦為目前企業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一項趨勢。舉例而言,台商若於越南設廠,並且希望在當地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時,或許會因為社會文化等因素的差異,較不容易發覺應由哪一方面切入以實踐。若有當地NGO的幫助,在廠商與NGO的相互合作之下,透過不斷的對話、溝通及實地調查,找出一套適合台商就地發展企業社會責任的策略,將有助於台商在當地的永續發展。
張經理以其推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驗指出,企業實踐永續發展目標的理由主要有下列五點:
1.Responsibility 責任
2.Branding(International Image)品牌(國際形象)
3.Labor勞工
4.New and vast market 新興廣大市場
5.Advocate倡導
在EDC與企業合作發展企業社會責任的過程中,EDC與企業間乃是希望形成一種合作關係,讓企業實際執行社會企業責任,而非讓企業淪為單純提供資金援助的金主。在這種合作模式之下,在經過實際實地調查、當地相關資訊的分析、EDC與企業間多次的對話及互動、利害關係人提出不同的意見等,形成符合企業與當地利益的雙贏政策。不僅企業可以貫徹上述永續發展的五項理由,也達成促進當地利益的目的。

張經理也就台灣目前推行社會責任之情形提出建議:就政府各部門而言,可以積極地藉由相互合作,找出台灣目前發展企業社會責任的重點方向,同時也對中小企業進行多方面宣廣,增進中小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認知,並促使中小企業瞭解其在企業社會責任中所應扮演的角色。就台灣跨國企業而言,可以採取與NGO等合作的方式,找到因地制宜的企業社會責任政策,達成永續發展目標。也可以公開企業本身實踐社會責任的成效,增進企業間資訊的互相交流。

(三)主題三:企業責任之國際規則:OECD指導綱領之角色
主題三及主題四由OECD金融企業處副處長Dr. Rainer Geiger以其多年的實務經驗,與現場貴賓分享在OECD多國企業指導綱領之下,政府及企業如何促進企業合理行為(reasonable business conduct)。
多國企業指導綱領的形成是透過OECD會員國間不斷的討論所形成的共識,為OECD會員國政府共同提供給跨國企業符合相關法律規範之實務運作原則與標準。雖然其非具有法律地位之強制性規定,但Dr. Rainer Geiger提到,多國企業指導綱領應具有(Soft Law)的地位,不僅各會員國均應致力配合,企業更不可輕易忽視而恣意違反。

此外,Dr. Rainer Geiger也指出,由於國內投資對於供應鏈也會產生相當的影響,OECD也逐漸重視國內投資,希望可以促進內國對於企業社會責任議題的認識,進而在相關法令或政策上有相同的配套措施,透過自我檢視機制,促進各國建立長期的機制,鼓勵企業履行多國企業指導綱領。
多國企業指導綱領並無適用對象之限制,不論是跨國企業或是本土企業,不論是大型企業或中小型企業,都應該致力於遵行落實多國企業指導綱領。

(四)主題四:政府促進負責任商業活動之角色:經驗回顧
在促進多國企業指導綱領有效執行的過程中,需要設立組織以協助達成該目標,國家聯絡點(National Contact Point,NCP)的存在,就是希望可以充分扮演這項角色。
依功能均等原則,國家可彈性採用不同組織,作為NCP。在不同的NCP架構中,其成員可能有政府官員、企業界代表、工會、非政府組織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代表。由於這種組織上的彈性以及尋求社會大眾參與的特性,在目前各遵行多國企業指導綱領的國家中,可見的NCP組織型態有下述五種:
    
單一部會:
政府部門以特定的單一單位處理所有涉及多國企業指導綱領內容之事項(例如:稅捐、打擊賄賂、消費者權益、環境保護、公共衛生、資訊揭露等事項),此種組織型態的優點在於其處理程序上可能較有效率。

雙重部會:
政府部門以不同的單位,分別處理涉及多國企業指導綱領內容之事項。此種模式之有效運作,有賴單位間的相互協調與配合。

政府、企業及工會共同組成:
由政府、企業及工會三方組成之國家聯絡點,可以接受到各方面不同的聲音,充分的進行溝通,英國目前即是採取這種組織型態。並且,在英國的制度之中,工會相當積極的參與,共有六項事業的工會加入NCP的運作。截至目前為止,該國的NCP運作狀況上仍然相當順暢。

政府、企業、社會部門(social department)及NGO組成:
由四方單位所共同組成的NCP,可以帶給NCP在運作時更多不同的意見,擴大觀點。
    
獨立之組織不隸屬於任一單位
荷蘭即採取此一模式。藉由設立獨立組織的型態,來實踐多國企業指導綱領的有效性。透過同儕審視,評鑑該組織運作的成效。
國家聯絡點(NCP)的運作,應依照透明化、可及性、可見性、負責任等核心價值,以達成功能均等的原則,並發揮NCP的最大功效。

(五)圓桌論壇:我國進一步推動CSR之方向
圓桌論壇的主旨在於希望藉由與談人間的意見交流以及與談人跟與會聽眾的互動中,找出促進我國國際企業瞭解OECD多國企業指導綱領及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及可行之做法,使我國廠商避免經營上發生不必要之糾紛與困擾。各與談人分別以其自身觀察,提出台灣企業社會責任推行方向之建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潘副主委提出,目前在台灣企業的環境而言,許多企業主仍然對工會組織採取排斥的心態,也比較不願意員工加入所屬工會,顯示台灣勞工尚未有足夠的力量。潘副主委也特別提出,企業可以採用發行CSR年報的方式,固定一段期間發行公司推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報導,不僅可以達成揭露公司在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成果,也可以促進公司檢討CSR 落實狀況之目標。

台灣社會企業責任曾昭明秘書長也提出,日前在中國大陸已發行第一檔企業社會責任基金,其投資標的為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有相當成效的企業。除了一般財務數據外,企業發展前景、企業社會責任等,也都被納入選擇投資標的的標準,由此可見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大陸已經有相當程度之發展並受到重視,這也帶給台灣相關企業社會責任團體不小的震撼。

愛迪達集團曾麗娟經理,以其多年推動社會企業責任的經驗指出,由於愛迪達集團對於合作廠商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必須通過一定的條件審查後,才有機會加入愛迪達集團的供應鏈。在愛迪達集團的審查標準中,廠商推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成果就是一項重要的指標。曾經理特別指出,有部分台商在其他條件都足以成為合作的對象,卻因為工廠的企業社會責任意識薄弱,沒有太多具體的成果,因此無法通過愛迪達集團的審查,無法加入供應鏈。台商因為企業社會責任意識薄弱而無法取得國際大廠的訂單,實際上是一件很可惜的事情,因此國內應該多加宣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讓國內廠商都有足夠的企業社會責任意識。

EDC張文嘉經理提出,為了幫助企業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政府可以針對不同的產業需求,再配合當地或國際的NGO,找出當地最迫切的發展方向。以台灣目前社會而言,降低自殺率及外籍新娘的問題,都可以是當下努力的目標。政府在推行企業社會責任時,可以扮演企業與NGO間平台的角色,以提供及促進企業與 NGO間的合作與交流。
邱柏青處長也指出,就目前政府推廣企業社會責任的重點,仍然以使企業瞭解及接納企業社會責任之概念為目標。

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區分產業類型,以企業別進行宣導,是將來政府推廣企業社會責任時可以再研究的議題。
現場來賓意見也提供許多意見:政府除了提供相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案例之外,是否能夠提供其他的協助?例如建立企業推動社會責任的評價機制、企業社會責任年報評量機制等。是否可以考慮整合不同國營單位的企業社會責任策略呢?例如,考慮整合台電與中油的企業社會責任策略。目前討論企業社會責任多由影響(impact)層面出發,是否可以經由誘因(incentive)的角度來鼓勵企業推行企業社會責任呢?
邱處長回應說明,現階段推行企業社會責任之首要目標,應該先讓企業瞭解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及其重要性,待國內對企業社會責任議題有較為成熟的瞭解之後,下階段推行企業社會責任之目標,即可考慮成立專業評估機構。



參考資料:

2008台灣企業社會責任研討會演講資料
「《遠見》四年來的堅持:超越「利潤」大山,攀登另一座「責任」大山」,高希均,遠見雜誌,2008年4月號。
OECD國際投資暨跨國企業宣言與決議:基本條文(The OECD Declaration and Decision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Basic Texts),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印行,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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