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行動—從民間參與國際組織談起
講者
蔡明殿/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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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及行動 ─ 由諾貝爾和平獎談起
感謝推動成人教育的台南社區大學給予這個機會來討論公民參與及行動的議題。隨著社會制度的演化,由神權、君權到今日的民權社會,公民經由行動參與公共事務的廣度和深度皆逐漸強化,至今資訊快速傳達的全球化潮流中,公民行動由地方性、全國性再擴展至全球性,深深影響到所有的國際事務。身為地球村的一員,我們應首先深加瞭解再而積極參與,讓一個公益的議題達到更快更好的成效。
界定公民參與及行動
"公民參與及行動"看似一個普通名詞,一般人都可自由解讀,不過在成人教育的領域中已有人給予較具體的界定,值得參考。根據美國的一個團體New England Literacy Resource Center所出版的成人教育書籍中綜合各界人士所得對公民參與的認知是:*
- 針對社區應該如何運作發表意見;
- 追蹤政界人士當選後之所為;
- 察覺、發聲和行動;
- 做一個好鄰居為出發點,具有歸屬感是一個開始;
- 結合很多層級參與公共議題和社區生活;
- 能夠引導和影響體制和政策;
- 學習社區的歷史;
- 促使社會改變的原動力,而非接受者。
*"Civil Participation and Community Action Source Book" - A resource for Adult Educators, Andy Nash編
有一些國家,如芬蘭政府為鼓勵公民參與,以執政者立場訂出其方案的主要目標,包括:
- 一個強有力、活躍和可施行的民主代表體制;
- 在國會及地方性選舉中,各公民團體有高度的參與;
- 改進參與社會決策的機會,包括個人及非政府組織參與歐盟的決策;
- 公民對社會的強烈責任感;
- 提動年青人成長為活躍及有辨識能力的公民;
- 有效使用互動式的溝通來改進個人及非政府組織參與的機會;
- 在地方層級,依隨改變中及新的狀況施行地方民主;
- 提供各政黨資源以施行涉及公眾的政策;
- 在政府體制中有效及適當的執行民主議題。
上述不同面向的觀點是多個國外社運團體和政府的意見,我國的民間社團具有同樣的熱誠在推動公益議題,然因不同的經驗和成長過程,在認知上應可增補後再形成本地人士的共識。不過較重要的是,這類定義或共識不必到學院去找,學院的人通常是請公費做政府指定他們做的事,甚至於瞭解、利用、對付,滲透社運和團體的研究。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必然都在做這些事,如此主導權是在政府而非公民社會。因此若要落實公民參與及行動,銓釋權都應由非政府組織主導。
國內的公民行動
在談及國際之前,須要先提起國內公民行動的努力,並於此致最大的敬意。在我們眼見所及,台鹼戴奧辛案以及柯媽媽推動汽車強制保險法案,都是令人尊敬和學習的公民行動。比較台鹼和柯媽媽的這些行動與前述國際界定的公民社會內涵,可以看出是相當吻合。
台鹼以及柯媽媽都是長期的行動,經過相當時間的努力後才由少為人知的孤獨旅程走到相當程度的成果,參與者的堅忍執著犧牲極大,甚至於遍體鱗傷,這是難度較高的行動。事實上在我們的周圍也隨時有一些小事觸動我們的良知,不平之餘極欲給予協助,但每個人必然先會考慮到挺身介入時有無實效,因而經常會以無所行動而終。
這種消極態度是可以消除的,因為我們若判定事情做了不一定有結果,然而不做絕對沒有結果,因此在投入可貢獻的有限人物力的範圍內,手應隨心而動,先來耕耘再等收穫。有一案例,台南社大的人權班在2004年秋進行了一項聲援楊智淵案,並帶動其他社大及幾間大學的同學分別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秘書長及相關的 326個國際非政府組織(NGO)寫信,終於得到不少國際回應。這種成果固然不能讓人滿意,但至少讓很多國人瞭解楊智淵的委曲並使參與行動者得到遊說國際團體的經驗。
國內對國外的行動,另有一種是不知向何處使力的困擾。目前我國政府衛生署在推動我國加入WHO一事,其所製作的簡短影片隨電子郵件傳播很廣,看過的有人很受感動,也有人引出困惑,到底要向誰發出心聲,國際是指那裡?國際事實上海闊天高,出了國門就是國際。但若要針對重點使力,必要先看清方向,"國際"在那裡其實不是很深奧的學問,那幾位參與過楊智淵案行動的社大同學都可給予指導,而且WHO的相關資訊也早已放在台南社大和各社團的網頁上,這些免費的資訊也許有人會誤認為,不必花錢就可得到的必然不值錢而未利用。
國際公民行動案例
反酒醉駕車母親行動組織MADD (Mother Against Drunk Driving) - 1980年創於美國馬利蘭州,而今已變成國際組織,且參與者兩性皆有。創始者Candy Lightner的出發點和柯媽媽相似,她的孩子被酒醉駕車者撞死,她希望阻止類似的悲劇一再發生,而組成相同目標的團體強力遊說立法機構,要求州議會和市(鎮)議會通過法案,包括禁止酒吧賣酒給明顯酒醉的客人;酒吧必需收取醉客的車鑰匙並代尋交通工具;宴會主人不得向明顯酒醉的客人供酒;醉客若開車肇事時酒吧和宴會主人皆有刑責;要求警方在發薪水的星期五和周末晚上在重要路口、橋頭、州界等處加強臨檢。MADD所要求的法案雖是公益性的,事實上受到餐飲業的強力抵制,因為酒類是獲利頗高的一項,生意上門若不能販售且又有刑責,是很難接受的事。MADD由地方做起,逐漸克服利益團體阻擾的困難而擴展為國際團體,目前不僅還待國內團體與之聯結,而且MADD所推動的一些酒醉駕車的配套法案在目前國內任意解釋人權的環境中可能還不易完成立法。以下再舉一個美國地方性公民行動的實例來探討。
Megan's Law (梅根法) - 1994年在紐澤西,七歲大的Megan Kanka被有性侵犯前科的鄰居強暴後殘殺,此命案驚動全社會,各方人士強力要求政府立法將有侵犯兒童案底者在搬入某社區時,須先通報社區並標示出居所。梅根法的條文其實是有侵犯人權之嫌,然在社團遊說兼各黨派的共同壓力下,在1996年經柯林頓簽署而生效,其內容主要有:
1. 要求各州政府登記有性侵犯前科者,理由是:
- 性侵犯者在被釋放後有高度再犯的危險;
- 保護民眾不受到性侵犯是政府的基本責任;
- 政府保護公共安全的責任遠超越性侵犯者的個人隱私;
- 公佈性侵犯者的一些資訊給公家機構和一般民眾可以保護公共安全。
2. 社區通告
- 梅根法允許各州制定其公開的項目,但強制性要求提供性侵犯者的資訊給公眾和社區;
- 以便執法單位進行調查工作;
- 嚇止性侵犯者再犯;
- 提供民眾可用於保護其兒童免受傷害的資訊。
梅根法要求在幼教機構或和兒童有接觸的工作人員須先檢查有無性侵犯案底,此類法令在北歐亦有,瑞果規定幼教助理工作者雖不需專業証照,但一定
要經過安檢過程確認其無性侵犯前科後才可就職。這類社區通告的施行事實上侵犯了個人隱私權,而且這種法規今天在台灣可能還不易立法,也許可經過公民行動形成一項公共議題後再尋求社會共識。
梅根法之後,美國各州還有一種 Amber Alert (琥珀警報),這是在1996年美國德州阿靈頓(達拉斯)地區一名兒童Amber Hagerman在家附近騎腳踏事時被綁架,當時很多民眾打電話到廣播電台要求立即播放此訊息,以呼籲民眾共同搜尋,Amber爾後被謀殺。事後北德州的所有廣播電台聯結配合警方,即時播放失蹤或被綁架兒童的訊息,而後全美國各地社區的團體也分別促成當地成立相同的運作,至今在美國的50個州都有。現今在美國高速公路上偶可見到這種跑馬燈的警訊,那時您可見到很多人一面開車一邊左張右望的瞪人,那就是搜尋失蹤兒童的全民網絡自發性的啟動了。
諾貝爾和平獎對於公民行動的肯定
諾貝爾獎是全世界公認的崇高榮譽,我們由其歷年和平獎的頒授可以看出公民行動在國際上是受到相當的肯定和重視,這些得獎者之中有不少人僅是一般的民眾,但因全力投入公益事務並集結社會力量而受到國際肯定。
2004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 肯亞的馬蔡女士
1977年6月萬佳麗馬蔡女士(Wangari Maathai)種了七棵樹來記念肯亞的國家英雄,從此她啟動了一個叫作「綠色運動」的群眾運動。到了1992年這個全國運動已有五萬名婦女參與,並種下超過一千萬棵的樹,拯救了數千英畝的表土。今天,這個運動的會員遍佈全球,並已擴散到其他的國家,曾經得到聯合國頒予環保獎。
這項「綠色運動」以種樹來制止表土的侵蝕,所種的樹可作燃料,美化環境並讓會員增加收入。她們支持婦女所經營的苗圃,這些苗圃從事育苗並賣樹苗給肯亞的公家和私人土地。她們種多用途的樹,如橘子、酪梨和橄欖,這些可以結果和作柴火用。她們也種一些當地樹種,如猢猻麵(baobab)、無花果和剌洋槐,這些樹自從殖民勢力來到後就先後被鏟除。
馬蔡女士和「綠色運動」做了幫助所有人的好事,她說:「你無法在為環保而戰時,不去惹到當權的人。」對她來說,環保運動是肯亞民主運動中的一環,這是協助人們爭回自己土地的控制權,並且確保她們在未來國家發展方向的參與。但是這些並不是肯亞政界和當權者所希望的目標,為此萬佳麗要忍受苦難。
馬蔡女士是1940年出生的,她向來熱切推動國家的改變。她是肯亞境內第一位肯亞婦女當了生物學教授。她有三個小孩,但因為她的活動,丈夫棄家出走。在這個長期受男性支配的社會,有影響力的婦女顯示出強烈的領導能力時常會受到挫敗。而她的丈夫是個政界人士,被其他的人指為「不夠男人」,因為他無法控制他的妻子。
在1989年馬蔡女士批評肯亞政府,並帶領一埸抗爭,反對總統計劃在市中心的公園中建起一幢60層樓高的辦公大樓及一座4層樓高的總統塑像。她說服英國、丹麥和日本的捐助者撤消對於這項計劃的捐贈。她也帶頭反對總統的計劃將奈羅比郊外一處50英畝大的森林鏟平以便種枚槐外銷。
1992年,在奈羅比獨立公園中,馬蔡女士和她的成員參與絕食抗議,要求釋放所有的政治犯,這些人是因為批評總統或是為了改善環境而被總統送進監獄的。鎮暴警察衝入公園中的群眾,使用摧淚瓦斯和警棍打人,馬蔡女士也是受害者。她被朋友和支持者送到醫院,但既使在病床上,她仍然召開記者會,批評鎮壓的政治領導者,強調人權的原則和保護自然環境的重要性。馬蔡女士所受警察暴力的傷害已經癒合了,今天她正努力在推動「綠色運動」至全世界。她的追隨者說,這證明了一個人能夠做多少事。*(本段摘自”全民人權教育”:王淑英、蔡明殿譯著:www.nafia.idv.tw網上書房及巨流出版社2002)
1999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 無國界醫師Medicins Sans Frontieres (MSF)
無國界醫師是1971年在法國由志工組成的非政府組織,成員來自各專業領域的醫護人員,目前在19個國家中設有分會,並在近70個國家中執行工作方案。其原初目標是提供緊急醫療服務到戰亂、天災、人禍的地區民眾,而後擴延到長程工作方案,包括建立醫院、養護中心、糧食供應站、挖井及建立飲水系統、防疫工作、HIV/AIDS、街童及弱勢社會邊緣群體等社會問題。
近年有鑑於商務全球化影響到全球居民的衛生醫療問題,無國界醫師並派代表列席觀察世貿組織(WTO)的部長會議,力圖監督國際貿易活動不得傷害開發中國家居民的醫療權益。MSF在2003年對WTO會員國發表聲明,呼籲各國認定公眾的健康重於商業利益的原則,在智慧財產權(TRIP)及重要藥品專利的協商上,應促進及保障藥品的通路,以使普遍供應給世界上所有的人。在聲明中MSF呼籲廢除重要藥品的專利限制,並強烈批評WTO體系在藥品的貿易協商上進一步退兩步的不利現況。*(本段摘自”民間團體參與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工作手冊”:蔡明殿、陳清泉、賴明灼編;林朝成序:春暉出版社2005)
1997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 International Campaign to Ban Landmines(ICBL)及Jody Williams
廾世紀末期亞、歐、非各處有多次戰亂,死傷流離極多,在戰事平息後民眾的苦難還未終止,很多戰爭區域隱埋有殺傷力極大的地雷,使無辜的民眾走錯一步後驟然身首異處,或斷肢殘腿。有鑑於悲劇一再發生且無止日,在1991年幾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同時討論禁止使用殺傷人員的地雷的必要性。這些團體在1992年十月組成國際反地雷組織,ICBL的最早成員包括:Handicap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Watch, medico international, Mines Advisory Group, Physicians for Human Rights和Vietnam Veterans of American Foundation。
ICBL是一個有共同目標的彈性國際網絡,其活勳宗旨是廢除使用、生產、儲藏和運送殺傷人員的地雷,並匯集國資源加強清除現有地區及協助地雷受害者的復建和就業。至1993年ICBL的呼籲得到更多團體的共鳴,有數百各國團體加入。美國籍的Jody Williams是推動組成ICBL的主要人物,因此與ICBL共同護頒1997年的諾貝爾和平獎。
ICBL由1992年成立,在五年後即榮護諾貝爾和平獎,是對國際公民行動的極大肯定。ICBL的主要成就是促使聯合國通過渥太華公約(Ottawa Convention,一般稱為禁雷公約(Mine Ban Treaty)。這項公約是1997年在加拿大首都渥太華通過,當時有122個國家簽署,至1998年9月有40個國家簽署並批准,至六個月後的1999 年3月禁雷公約正式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至2005年初,有144個國家簽署禁雷公約,還待8個國家的批准後才正式生效。目前世界上有42個國家不簽署及完全不參與禁雷公約,其中包括美國、中國、蘇聯、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 (所有的國際公約通常要經過簽署和批准的先後兩個程序,在預定數目的國家批准後才生效。其他的名詞如宣言、聲明或所謂的共識,即使有文字記載亦無實效。)
ICBL的貢獻是推動聯合國訂定禁雷公約,並持續遊說各國政府加入,這個過程類似於由上千的國際非政府組織組成的Coalition fo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CICC)國際網絡,促使聯合國在1998年通過成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法源羅馬規約的運作相似,兩者都是大規模的公民行動。ICBL和CICC目前都是國內團體可以自由加入的國際團體。*(本段摘自”國際刑事法院”;蔡明殿編著:春暉出版社2002)
1995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 國際醫師防止核子戰爭協會
International Physicia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Nuclear War (IPPNW)
國際醫師防止核子戰爭協會於1980年成立,創會者是一群蘇聯和美國的醫師,他們以這個團體來教育衛生專業人員、政界人士以及公眾有關於核子戰爭的後果。IPPNW的絕對不應該讓核子戰爭發生的訊息,傳達至千百萬人。為此努力,IPPNW獲頒1985年的諾貝爾和平獎。
IPPNW是非黨派的國際醫療團體聯盟,致力於研究、教育和推倡有關防止核子戰爭的議題。
至今IPPNW追求:
- 沒有戰爭的世界;
- 推動非暴力的解決方式;
- 降低戰爭的破壞;
- 準備面對戰爭對衛生、發展和環境的破壞。
*(本段摘自”與世界衛生組織有正式工作關係的非政府組織”:王淑英、蔡明殿編著:www.nafia.idv.tw網上書房及春暉出版社2003)
1977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這一個團體運用其力量來保護人類生命的價值,國際特赦組織給予因為種族、宗教或政治觀點而被監禁的人,實際的、人道的和公平的支持。」- - 1977年諾貝爾和平獎評審委員會頒予諾貝爾和平獎時候的聲明。
「國際特赦組織」(AI)的中文譯名時有受到誤解,事實上其聲援的工作對象是經嚴謹的篩選和求證,僅限於良心犯或一般稱為政治犯為對象。「國際特赦組織」的創始者本奈生(Peter Benenson)是一位英國律師,向來關切人權問題,並曾為不少政治案辯護。他看到當時的國際新聞,每日所見無不有關因為政治觀點不同,而被當地政府逮捕入獄受難的令人痛心的信息。時常思考,如何來營救這些人權受到侵害的陌生人。1960年的11月,葡萄牙在當時的獨栽者Salazar的統治下,有兩名學生在葡京里斯本,公然舉杯為自由而乾杯,為此他們被捕並判刑七年。這一則新聞觸發本奈生採取行動的動機,他想,葡萄牙政府有沒有可能在世界各方同時寫信的民間壓力下,釋放這兩名學生?他認為這是可行的,而且,可以對各國同時進行。
1961年似乎對人權工作是一個很適當的年代,這是美國釋放奴隸和蘇聯釋放農奴的一百周年。本奈生找來兩位可能同意他的行動的人 – 貝克(Eric Baker)和布倫庫伯(Louis Blom-Cooper),三個人一起發起「1961為特赦而請願」(Appeal for Amnesty 1961),行動的目標有限但也很清楚,是要為因為政治觀點有異於政府而入獄者:尋求公平審判的機會;擴張受庇護的權利;幫助流亡的政治人士尋找工作;推動保護言論自由的國際組織。
在倫敦的本奈生辦公室中,搜集並發佈他們認定為「良心犯」(prisoners of conscience)的消息,他們也向朋友推介這項活動,主要是律師、新聞界、政界和學術界人士,由此組成一個核心組織。1961年5月28日他們在當地報紙「觀察者」(The Observer) 全版登載新聞,呼籲大家為世界各國政治犯的釋放而行動,每一組的人都認領三位良心犯,分別來自共產集團、西方國家和第三世界各一人。
這一則新聞在當日的法國報紙(Le Monde)登出類似版本,隔日美國的The New York Herald、德國的Die Welt、瑞士的The Joural de Geneve、丹麥的 Berlingske Tidende、瑞典的Politiken、以及荷蘭、意大利、南非、比利時、愛爾蘭、印度,甚至於在佛朗哥獨栽統治下的一家西班牙報社也冒著風險而登載。
「觀察者」第一次登載出來八名被本奈生認定為「被遺忘的犯人」(The Forgotten Prisoners),其中安哥拉的奈托醫師(Dr. Agostino Neto)是一位詩人,也是該國僅有的五名非裔醫生之一,但是他對改善醫療的努力卻因為政治活動而不容於當局。他在家人的面前被鞭打,未經審判即入獄;另一位「被遺忘的犯人」是羅馬尼亞的哲學家諾怡卡(Constantin Noica),被判25年徒刑下獄的罪名是「陰謀違害國家安全」和「散佈對當局敵意的宣傳」;一位西班牙的律師亞曼(Antonio Amat),因為試圖組織反對派聯盟,未經審判而入獄三年;65歲的美國牧師瓊斯(Ashton Jones),他因為幫非裔民眾爭取人權而在德州和路易西安奈州,有三次挨打和入獄;南非白人鄧肯(Patrick Duncan)因為反對種族隔離而入獄;希臘共產主義和工會運動者亞必迪克羅(Tony Abiaticlos)因反對政府而入獄;還有匈牙利的樞機主教Mindszenty和捷克首都布拉格的總主教Josef Beran。
這些新聞發出後各地的反應很熱烈,信件和捐款湧入,隨之而到的還有數以千計的有關各國良心犯的訊息請求申援。這些個案被分配到各地的關心人士所組成的小組,讓他們「認領」特定的某一位良心犯,替他(她)的釋放寫請願信函之外,並設法與其家人聯繫、在年節時寄一點禮物或為家人生活費募款。每一小組還要設法寫信給獄中的良心犯,即使沒有回信也要繼續寫,期待有一封信可以達到良心犯的手中,讓他(她)知道這個世界並沒有遺忘他(她),以之來鼓勵其堅決活下去的勇氣。
「國際特赦組織」創會時的基本工作 – 寫信和其宗旨,後來在戒嚴時期的台灣的許多良心犯的遭遇上得到印証。這些眾多政治受難者之中的一位,後來擔任「國際特赦組織」中華民國總會會長的柏楊先生,在綠島服刑的期間,「國際特赦組織」全世界的會員寫了很多信件給他,但獄政當局扣留所有信件,只是有人傳話說有些來國外的信件。柏楊先生後來到出獄之前都未能看到這些信件,而他的刑期也未因為「國際特赦組織」會員的聲援而減少一日,但是柏楊先生出獄後曾對「國際特赦組織」的會員,在獄中知道各國人士寫百千封的信給他,讓他更堅強和安慰。
「國際特赦組織」創會時的基本工作 – 寫信和認領政治犯延續到今日,仍是各國會員最熱衷參與的志願工作。其工作流程由各國的侵犯人權事件發生後,通報至倫敦國際秘書處 (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的緊急救援組(Urgent Action Team)經調查並認定為「良心犯」之後,即編號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空郵發至各國分會的緊急救援聯絡人,由此再分發給志願寫信的會員或小組,依照緊急救援組的指示向各國領袖、法務部長、外交部長、警政首長或相關人士,寄出請願信函。一封請願信可以英文、本國或對方文字書寫,再以個人或多人簽名寄出。
由倫敦的緊急救援組傳出的個案,必然都包括有當年的編號、國家、姓名和案情,然後有詳細的背景消息,通常是很新的該國政治現況的報導,對於研究國際事務的人很有幫助。然後,有一段建議事項,是提示會員寫信的重點和請願的方式。接著是受信者和副本寄送的地址,以及寫信的時限,通常是五、六個星期。之後,緊急救援組有可能再發出同案的接續聲援通告,有時情況危急或牽涉面很廣時,會有第三、第四次的通告。1999年中東帝汶的政情不穩,極多人命損折和動亂,維持治安的印尼軍方坐視民兵施暴,緊急救援組發出極多次通告摧促會員向印尼總統及軍方請願,要求確保居民的人權。台灣的蘇建和等三人案,在1995和1996 兩年之中,共發出六次通告要求各國會員向總統和法務部長請願。
這種多次聲援的策略,就等於一個人講話,講一次沒有回應,那麼就再講,一而再的講。人少聲小,那麼就再多找人,匯集更多的人更大聲的講,直到這
些話有人聽到。在1975年多明尼加共和國的一位工會幹部皮納瓦地滋(Julio de Pena Valdez)被當局在地下牢房裸體監禁。「國際特赦組織」得知他的情況後立刻發動全球會員為他的釋放寫信請願。事後他自己敘述:「當最先的兩百封信寄達時,獄警還給我衣服穿,再來兩百封信之後,典獄長跑來看我。當成堆的信件再來時,典獄長去找他的上級。信件繼續的寄到,一共有三千封之多時,連總統也被告知。然後信件繼續的寄來,終於總統告訴獄方將我釋放。在我被釋放後,總統找我到他的辦公室面對面談話,他說:『一個工會的幹部怎麼在全世界會有那麼多的朋友?』他展示給我看,他所收到的一個堆滿信件的箱子。當我離開的時候,他將所有的信都送給我,到今天我還保藏著。」*(本段摘自”人權筆記”;蔡明殿著: www.nafia.idv.tw網上書房及春暉出版社2004)
1976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 Mairead Corrigan 和Betty Williams
北愛爾蘭屬英國管轄,其居民因宗教 -天主教及基督教之別,兼及政府的認同而長年武鬥,互有死傷極大。Mairead Corrigan信仰天主教,Betty Williams信仰基督教,兩人來自敵對的群體。Mairead Corrigan自16歲起任職辦公室打字員,僅有大學一年的學歷。Betty Williams才有初中學歷,任職辦公室接待員。兩人社經地位可說平凡與吾等無異,這兩位女士因不忍見到北愛爾蘭境內常長年的血醒殺害和無止盡的報復和憎恨,在1976年8月共同創組成全民和平社區(Community of Peace People)來推動和平運動,當年立即獲頒諾貝爾和平獎的榮譽。事隔廾幾年後的1998年,兩敵對陣營的政界領袖John Hume和David Trimble再共享和平獎的榮譽。
結語
由歷年諾貝爾和平獎的頒授對象,可知得獎者多以公民參與來推動公益議題而得到世界性及歷史性的肯定。我們若再深入探討,這些受到國際推崇的人士並不必然有高學歷或顯赫的政經社會地位,這些團體也僅是像您我一樣的平凡民眾所組成的,但因為對公益議題的執著和集體行動在歷史上留下深刻的成果。這些人和團體在追求公益的過程中都經歷過不少重挫和阻力,也許有過沮喪的煎熬,而今諾貝爾獎光環的加持,除了肯定之外也是在協助其完成公益性的任務,因為國際上的對立面是很複雜、尖銳和強烈的,因為公益團體也會有挫敗和潰散。
反視國內,公民參與及行動在本質上也大略可分為公益性和利益性兩類,所組的民間團體也有公益團體和利益團體兩種。這兩種團體在活動方向上時常是會對立的,雖皆為社會上的重要成員,卻必然互相制衡。這種對立面的形成是因為當社會資源由少數人所掌控,並組成團體強力發聲和施展影響力來操控政府和民代機構時,必要有人來維護公眾的普遍利益,必要有人來中止掠奪和侵害。公益團體即是以一種自願承擔,並以天下為己任的使命感來行事。
有人會認為公益團體都是在管閒事,都是在製造社會紛亂,然而沒有人在管”閒”事的社會將會是甚麼情況?我們在休閒時到高雄的柴山爬步道時就可親睹,猴群中那些最強最壯的猴子,是最能夠搶到食物來維持其生理優勢,吃夠了之過還可再將食物塞在臉頰帶走。而最老弱的,最需要糧食滋養的,是最不能取得食物的輸家。
有些人看到猴群的爭食,忍不住會開口罵那些強者。如此的生氣,對猴子來說是不公平的,因為牠們是依循叢林法則弱肉強食的本能生存模式,牠們不必有人權理念,因為那是人類社會才有的價值觀,也是人和其他動物的區別。
一般來說利益團體是以個人及所屬群體的利益為先,動力可說來自個體的生存本能,由此而結合的反擊力量可能相當驚人。而公益團體是以公共利益為最大考量,所立宗旨與個人利益無直接相關,因此需要較有理性的認知和使命感來推動議題。然而隨著這種使命感而來的可能是挫折和無力感,這是很無情的現實,但不是有同理心和關切社會議題人士的罪過。因為相同背景的知識份子,甚至於有更高的學位者,若是在教育過程中未能領悟作為社會一員的使命感,並刻意要去忽視社會上的不公平事務和受苦的弱勢者,而後就不會有挫折或無力感了,日子就可過得很愉快。
長篇大論至此結束,謝謝大家的耐心,祝大家愉快。
後記:感謝台南社大許淑茹老師及電腦班同學協助修護電腦,得以完成講稿,特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