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0 卷 第1 期 院會紀錄
修正之規定無法落實。為避免電弧爐爐碴再利用反造成土壤、地下水之污染,建請行政院協調環保署、工業局,儘速公告爐碴出廠前應進行之環境相容性檢測方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自去年高雄縣大寮爆發戴奧辛鴨污染案後,陸續有台61 線及鄰近七股濕地附近之爐碴與集塵灰污染,近期則有台南縣永揚掩埋場疑似爐碴污染抗爭事件。監察院並且於今年8 月4 日,針對爐碴再利用管理不善的問題,同時糾正環保署、工業局與高雄縣政府。
二、為因應社會大眾、環保團體對爐碴再利用管理機制修正之呼籲,經濟部工業局於今年8 月6 日甫修正「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在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上加嚴管理。其中,規定「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再利用程序之產出物,於出廠前應至少每年依國際間、國家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相容性檢測方法檢測一次」。然此規定所稱「環境相容性」檢測方法,由於我國目前尚無國家標準(CNS),則無論是國際間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皆須相關部會有積極行政作為。然自8 月至今,環保署與工業局並無作為,甚至互踢皮球。工業局表示相關檢測方法之認定應由環保署決定,環保署則多次表示,有關再利用產品如何符合CNS 或國際上之環境相容性部分,涉及經濟部所訂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宜請經濟部提供有關該等廢棄物及其產品之相關使用規範。由於,此二部會互踢皮球且無作為,導致新修正之管理規範迄今無法有效為環境保護把關。
三、爰此,建請行政院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電弧爐爐碴再利用程序之環境相容性檢測方法,協調環保署、工業局,儘速釐清並公告適當之檢測方式,以避免因再利用,而產生土壤、地下水污染之情事再度發生。
提案人:黃淑英
連署人:陳 瑩 劉建國 李俊毅 蔡煌瑯 葉宜津 林淑芬 簡肇棟 陳節如 蔡同榮 蘇震清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回頭處理第一案,請提案人曹委員爾忠說明提案旨趣。
曹委員爾忠:(17 時24 分)主席、各位同仁。兩岸開放商機無限,二十多年來到大陸投資經商成功的人固然很多,但失敗的人也不在少數。甚至有一些流落街頭,據海基會2006 年統計大約有四萬多人,對於流落在大陸的臺籍人士,我們希望政府能夠給予支持、協助,並與大陸建立協調的機制,及早將他們接返故鄉—台灣。個人在擔任紅十字會馬祖支會會長期間,也協助了7 個案子,可見在福州、上海等地有很多這方面的需求,希望政府能夠協助幫忙。基此,本席等11 人特別提案,希望大家支持。謝謝。
第一案:
本院委員曹爾忠等11 人,鑒於海基會每年都會接獲許多流落大陸的台籍人士,想回台卻沒錢支付機票的陳情案,顯示此問題已達一定程度的嚴重性。據此,本席認為政府應主動協調大陸相關單位,協助落難台籍人士順利返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