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弧爐碴的災難
電弧爐碴的災難
黃煥彰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系副教授
台南市社區大學自然與環境學程召集人
生態台灣第27期2012年4月
2009年11月,高雄縣大寮鄉驚傳出現遭汙染的戴奧辛毒鴨。檢驗結果顯示,遭檢舉的養鴨場鴨肉戴奧辛含量為11. 2皮克,超過標準值5倍。雖然環保署立即派人撲殺飼養的9000多隻鴨子,但據了解,該飼養場址是非法掩埋和棄置含重金屬及戴奧辛爐碴的汙染地,已養鴨十多年,流入市面的鴨子難以計數。毒鴨事件之後一星期,「無米樂」的故鄉台南縣後壁鄉也驚傳「鉻米」,調查報告顯示部分農地鉻含量高達3365ppm,超過限值13倍。經證實本次土壤污染來自農田旁的「超翔」資源回收利用公司,其廠內堆置的不銹鋼爐碴,因88水災的大水將不銹鋼爐碴沖入其後面的農田而造成污染。
戴奧辛毒鴨事件,由台南社區大學檢舉,官部門證明原來爐碴會殺人,這事件引起全國國人震驚。根據環境資訊中心網路票選調查『戴奧辛(Dioxin)爐碴毒鴨記』被網友票選為台灣2009年國內環境十大新聞第二名。
台南市社區大學環境團隊追蹤爐碴問題長達三年,也特別感謝黃淑瑛立委與其助理林綠紅、高雄市廢棄物公會及劉如慧教授的幫忙,本次台南市社區大學共檢舉了七個場址,位於高雄縣、市交界,即「大坪頂」、「紅蝦山」、「駱駝山」附近,七個場址包括高雄植物園對面場址、新厝路養鴨場、新厝路養鴨場上方場址、新厝路旁廢鋁渣場址、新厝路891號之噴砂工廠、山邊路佛濟寺旁場址及高坪18路262號旁之空地等7處。
經環保署調查,前揭場址地表皆鋪有爐碴(石),除新厝路891號之噴砂工廠及高雄植物園對面兩場址外,其餘5處場址皆無法提出合法之爐碴(石)購買證明。且經調查發現除高平18路262號旁之空地外,其餘場址爐碴層下方皆為非法掩埋之其他事業廢棄物初步判定,7處遭檢舉場址皆屬違反廢清法之非法棄置場址(詳細環保署調查資料如附件)。關於電弧爐煉鋼爐碴問題論述如下:
一、電弧爐煉鋼爐碴的產量
煉鋼業依其使用之原料與生產設備,可分為鐵礦砂為原料之高爐(中鋼一貫作業煉鋼廠),和以鋼鐵廢料(如報廢汽車)煉鋼的電弧爐煉鋼廠兩類型。煉鋼過程主要產生兩類廢棄物,一是毒性較弱的爐碴,被歸類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另一是含戴奧辛劇毒的集塵灰(燃燒後產生的粒子和灰塵經吸附),被定義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一般而言,高爐衍生的水淬爐石問題較小,但電弧爐煉鋼業者的原料來自成份複雜的廢鐵、廢五金、甚至含放射性的廢料,其產生的爐渣未必毒性低,嚴格來說還是應被納入有害事業廢棄物。以XRF快篩檢測分析電弧爐煉鋼爐碴重金屬總量。各種重金屬含量如表一,可知電弧爐爐碴重金屬鉛Pb、砷As、鋅Zn、銅Cu、鎳Ni、鉻Cr、鎘Cd會超過土污法所訂的土壤管制標準。
國內自96年迄今之電弧爐煉鋼爐碴、感應爐爐碴、化鐵爐爐碴每年產出量及再利用量與再利用廠商相關資料,依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系統(IWMS)之申報資料予以下載統計分析如下:
截至98年9月29日止,電弧爐爐碴再利用廠商通過再利用檢核之家數為43家、感應爐爐碴再利用廠商通過再利用檢核之家數為25家、化鐵爐爐碴再利用廠商通過再利用檢核之家數為25家。由此可知每年產生160萬噸的電弧爐爐碴再利用率也高達100%。同時截至98年9月底國內鋼鐵工業之集塵灰(含戴奧辛與重金屬)累積暫存量約達49萬公噸,這更是另一個未爆彈。
二、電弧爐爐碴再利用
電弧爐爐碴再利用歷程:
1、89年12月12日,環保署新增公告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感應電爐爐碴(石)及化鐵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其再利用用途皆為道路工程級配料、混凝土骨材、水泥原料及工程填地材料等。
2、91年1月25日,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包含: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等3項。
3、97年4月29日經濟部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嚴格管理爐碴(石)之再利用不得用於農業用地做工程填地材。
4、91年9月環保署建立制度要求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上網申報廢棄物流向,並進行勾稽查核作業,對事業申報資料有疑義者,均要求縣市環保局立即依法進行查察。
5、97年11月起環保署規定載運爐碴(石)清運車輛,均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使得爐碴(石)的流向更加明確。
6、98年11月高雄縣發生戴奧辛獨鴨事件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經工字第09704601860號)編號十四號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金屬基本工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泥、水泥製品、爐碴(石)粒料、砂石、預拌混凝土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二) 再利用於道路工程粒料或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工程核准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文件向電弧爐煉鋼爐碴產生者取用。
91年起經濟部工業局便有了「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管理辦法」,使很多的事業廢棄物(甚至應歸為有毒廢棄物)只要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以溶出實驗為標準),通過後便能夠再利用。
TCLP檢驗方法是以實驗室配製醋酸緩衝溶液,在短時間內模擬大自然中的酸雨,對廢棄物有毒部份溶出的過程,在透過光譜等不同分析方式,檢測溶出的有毒物質的數據,但不是爐碴含有害物質的總量。於是經濟部工業局便依「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管理辦法」將各種爐渣認定為可資源回收再利用物質。目前這些爐碴產物多與水泥、土壤等材料混合形成「新的砂石」,默默地建設在台灣各個角落,例如鋪路、土地回填、造地或其他建築牆等。尤其是當填地材料的問題更嚴重,我們忽略爐碴埋於地下後,爐碴會產生的物理與化學變化,例如吸水膨漲、會不斷碎解、重金屬會溶出,所以每填一塊地,其實是在製造一塊污染場址。
另外更可笑的是經濟部工業局將各種爐碴認定為可資源回收再利用物質,並允許爐碴當填地材料後(尤其是電弧爐碴,電弧爐碴各重金屬含量如表一)。 但爐碴填地後需依土污法標準,土污法是以王水消化法,將土壤中重金屬全部以王水溶出(三份硝酸與一份鹽酸混合)再作檢測,所以是測得土壤中重金屬污染的總量。這是什麼意思,講白一點,即當爐碴還未入土,一塊塊拿去作溶出測驗,結果是合法無毒,於是放行埋地,當爐碴碎裂與會土混合後,再拿含爐碴的土去作總量測驗,變成有毒的污染土,於是造成事前經濟部放行不阻擋,造成污染後環保署需花錢整治的荒謬。
NGO對政府爐碴管理的質疑
1、歐盟建築產品指令、歐盟整合性檢驗、歐盟驗證方法與標準、歐盟建築產品認證評估程序、歐盟CE標誌,而台灣只知開放,卻無良好的管理辦法。
2、2005年由歐盟標準局、荷蘭標準局、丹麥環境研究中心、德國標準局共同提供一整合環境性的檢測與認證標準,而台灣標準局無此認證標準。
3、歐盟建築產品指令採取整合環境性溶出淬取檢驗方法標準需考慮不同環境、水文、PH變化等不同條件下的重金屬溶出,而台灣目前以工廠生產出的爐碴廢棄物直接作TCLP溶出實驗,無法保證再利用時的安全性。
4、根據歐盟「聯邦暨各邦廢棄物工作共同體(LAGA)對於『在科技建築物之礦物廢棄物再利用法規命令』之重點說明」(2004年8月31日公佈)
a、飲用水保護區及國土規劃上被指定的水優先區不得使用電爐碴。
b、水道豐富的地區與易淹水地區不得使用電爐碴。
c、中間堆放電爐碴時,必須注意適當覆蓋電爐碴,或是堆放於屋簷下。
d、技術性建築使用電爐碴時,不得與土壤直接接觸,傾倒底邊和最高可預見的地下水之間至少必須有2公尺距離。
e、品質監控原則上依照TL Gestein或TL G SoB-StB規定的自我監督,同時需有外在監督系統,透過受認可的檢驗單位監督。
f、廠商申請需對使用場地的水文地理狀況描述、評價以及水資源管理局的專業意見。
而台灣經濟部資再法立法鬆散,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用途,只規定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談永續公共工程之執行構想關於節能減碳與綠色內涵提出替代性材料:添加飛灰、爐石等,減少混凝土中水泥使用量。卻不提綠建材的成份標準與其管理辦法,將導致污染擴散。
6、政府也應針對不同土壤用途,訂出不同的土壤管制標準。舉例來說,針對毒鴨子事件驗出養鴨場的土壤戴奧辛濃度為88pg-TEQ/g,雖然遠低於國內土壤管制標準1000 pg-TEQ/g,而荷蘭土壤敏感用途(農、牧業)規範為10 pg-TEQ/g,養鴨場土壤戴奧辛濃度實為荷蘭土壤標準的九倍,加上鴨子特殊的覓食習性,會產生戴奧辛鴨實不足為奇。
7、政府更應該著手進行相關法規之修改與擬定,建立完善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法,同時權責劃分應統一,目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隸屬於經濟部工業局所管轄,認定核可權在經濟部工業局,而稽查權卻在環保署。所以建議廢清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兩法需合一,同時環保署應拿回再利用的審查許可權。
電弧爐煉鋼業不但高耗能、高二氧化碳排放量、且有戴奧辛與重金屬污染問題,加上國內垃圾掩埋場嚴重不足,而電弧爐煉鋼業每年產生160萬噸的電弧爐爐碴,政府還要以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管理辦法幫其尋找出路,任重金屬到處流竄。簡而言之我們只解決這一世代的問題,卻將災難留給子孫。中央政府需重新檢討產業政策,減少國內電弧爐煉鋼業的產量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