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環署土字第0990024220B號函,並自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生效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速推動全國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相關工作,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三十條基金管理及運用事宜,特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管理會)。
二、 本管理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三、 本管理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委員於任期中及該任期屆滿後三年內,均應迴避任期中其所審核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委員之配偶、直系血親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均應迴避委員任期中其所審核相關整治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
四、 本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若干人,承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由主任委員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另置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辦理所任事務;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
五、 本管理會為辦理下列工作事項,得設相關工作技術小組。
(一) 綜合企劃。
(二) 收支審理。
(三) 技術審查。
(四) 法律追償。
(五) 底泥管理。
(六) 風險評估。
六、 本管理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管理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