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學甲之後屏東枋寮也爆「廢棄物回填」,立委偕環團控政府包庇將提修法【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
2020/09/16, 環境
台南學甲之後屏東枋寮也爆「廢棄物回填」,立委偕環團控政府包庇將提修法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李秉芳/當過小編、文案、企劃,寫字的人。現為關鍵評論網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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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認為,廢棄物非法流竄嚴重,是因為不肖業者追求不當利得的風險太低,如果沒有嚴密全程監督,仍有許多方法可以逃避流向申報和GPS監督管控。
*首圖為台南市學甲區農地填埋爐碴案,業者日前開挖清運。
近來台南學甲農地和屏東枋寮魚塭,都發生被傾倒事業廢棄物事件,引發爭議;民眾黨立委蔡壁如和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16)日都邀請專家、環保團體等共同召開記者會,指控縣府、檢察官包庇業者,並提出《廢棄物清理法》目前的規範管制有其漏洞,業者只要將廢棄物混雜其他物質到一定程度,就算隨意傾倒也不會被開罰 ,將提案修法。
台南學甲農田怎麼了?
根據環保團體「看守台灣」指出,台南市學甲區將軍溪畔4甲農地,在2015年曾爆出非法掩埋不鏽鋼爐渣,數量達40萬噸,涉案的「明祥馨」公司負責人郭再欽遭檢調送辦,最後以不起訴處分;2019年,台南市學甲區慈福里里長李新進發現,附近有3筆農地也遭掩埋爐渣,提出檢舉,並指出2015年非法掩埋的爐碴移到學甲工業區,堆放至今4年多未處理。另有一處爐碴堆置場後來賣給第三方蓋工廠,但環保局說掩埋在工業區地下的爐碴並不違法,至今未處理也未檢測。
台南市環保局日前表示,學甲三筆地號總面積1.247公頃,估計埋有3萬噸爐渣再製品,8月要求業者提出清運計畫書,近日審核後要求在180天內完成,否則按次連續加重裁罰。環保局強調,該案於2015年及2020年所執行的相關採樣及檢測作業皆依環保署公告的標準檢驗方法。
然而分析結果戴奧辛及重金屬,均未超過毒性溶出試驗標準(TCLP) ,另土壤也未達污染管制標準,惟其不應棄置於農地所以仍令其清理;另經濟部也有規定,爐渣經過處理程序符合再利用用途之產品,並無規定限制使用於工業區土地。
雖然上週台南市環保局加重裁罰業者7萬2000元,但陳椒華依然質疑,環保局確認土壤是否有受汙染的方法,並不是依採集明顯和爐碴粉末混合的土壤,而是採集明顯沒有爐碴混合的原生土壤進行檢測,「這樣怎麼會查到汙染?」呼籲台南市環保局、環保署土基會應補做土壤重金屬總量檢測及地下水汙染調查。
陳椒華也表示,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辦法》,不鏽鋼爐碴只限用於水泥原料或水泥製品原料,即使是工業用地也不得拿來當做回填料,相關單位應提出報告及適法的處分。她擔心,未來如果所有業者都違法複製,在魚塭、農地上傾倒廢棄物,再向銀行貸款蓋農舍、工廠湮滅證據,所有的農地都將遭殃。
屏東枋寮魚塭怎麼了?
在學甲案已經延燒一段時間後,環保團體今天又再揭露,屏東枋寮出現更嚴重的事業廢棄物非法回填事件,位於屏東的鍇霖土資場,放置不少太空包。這是屏東縣議員劉淼松長期經營的土資場,他同時申設再利用機構,藉此將煤灰、玻璃纖維樹脂等事業廢棄物攪拌後,再拿去回填於魚塭。
陳椒華稱鍇霖公司假「再利用」之名混合土方和事業廢棄物回填到魚塭,並將含有鍶、銣、鈷、鉻等各色粉末物質的廢棄物太空包堆在河道邊,影響鄰近石斑養殖魚塭和河川水質,2018年曾造成魚苗大批死亡。
環團檢測太空包內白色黃色綠色的物質,發現不只銅含量高,還有各式各樣的重金屬,直指這是有害事業廢棄物,假借再利用產品,拿去回填魚塭、再蓋農舍。他們不滿案件移送屏東地檢署,最後竟獲不起訴處分,批評檢察官在包庇業者。
《公視》報導,太空包內的物質,環保單位曾於2017年採樣3次,證實這是含有重金屬銅的有害事業廢棄物,但問題出在,摻入其他物質作為再利用產品後,溶出試驗的有害物質又沒有超標。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長李健育表示,過程中因為加入穩定劑或水泥之後,可能在採樣的過程裡,就不會超過標有害物質的認定標準。
為什麼罰不到他們?《廢清法》的問題是什麼?
上述2個近期較受污染事件並非個案;關注此事的立委和環團們認為,2起事件被踢爆後都是同樣的結果,因為證據不足,法規認定要件相對嚴格,導致相關業者所受到的相關處罰「不合比例原則」。
中華醫事大學護理系副教授黃煥彰今天出席記者會時表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當中明定「致汙染環境」為要件,成為環保犯罪的脫罪保護傘,法條形同虛設。如同學甲案採集原生土壤,只要在檢驗過程中取巧,取得未超標數據,即無法引用此條就可免去刑責,只能由地方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進行裁罰。
黃煥彰在記者會上進一步解釋,對於那些已經查到被回填到魚塭農地的爐碴、汙泥等廢棄物,環保機關常常只以TCLP溶出檢測來判斷其是否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對於土壤是否有汙染,發明出所謂的「原生土壤」一詞,只針對明顯未受汙染的土壤進行採樣,始終都無法證明致環境汙染。所以像是學甲爐碴案、枋寮劉淼松魚塭回填廢棄物案,汙染行為人皆不適用。
目前《廢棄物清理法》46條之2「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的刑責,黃煥彰呼籲修法刪除「致污染環境」5個字,除去此項保護犯罪的恐龍條款,才能對不法業者有所警惕。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則表示,廢棄物非法流竄嚴重,是因為不肖業者追求不當利得的風險太低,如果沒有嚴密全程監督,仍有許多方法可以逃避流向申報和GPS監督管控,尤其是類土石泥砂的廢棄物,如碴類與汙泥,混入土石方後根本很難判斷其來源,呼籲這類情況也應一併修法,授權中央環保主管機關,針對容易流竄的廢棄物,給予特別管制。
立委蔡壁如則表示,在修法之前,應以保障國人食安為原則,檢討TCLP檢驗方式是否已經不合時宜,或使用能保護土地避免污染的檢驗方式,確保食品安全。
另外環保署應建立資訊平台,整合資源再利用管理系統、許可核發證照查詢、環境資源資料庫、列管汙染源資料庫、違法裁罰紀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流向透明化,讓市場力量淘汰不良業者。廢棄物的相關清運計畫應對社區公開,清除後解除列管之地點,亦應持續追蹤是否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