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大林爐渣案 法院判高市府敗訴【自由】
高雄旗山區 2017-05-31 · shelly · 事業廢棄物 · 點閱數:489
2017-05-31 19:17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旗山大林農地被放置掩埋廢爐渣案,旗山地區尊懷活水人文協會與農民要求移除,遭市府以「爐渣不是事業廢棄物」為由否決,農民和環保團體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控告高雄市政府,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下午判市府敗訴,應限期要求建發營造公司將其回填在旗山區圓潭子段土地的轉爐石級配料限期清除。環保團體獲知勝訴,盛讚「這是司法正義守護台灣環境的明鏡。」
此案歷時4年,面積7公頃、深24公尺的爐渣地仍維持原樣,高雄高分院去年11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將2名業者判處3年、2年,併科罰金250萬元、200萬元,並宣告該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3991萬多元、2494萬多元均沒收。
監察院104年2月糾正高雄巿政府有違失,指市府明知農業用地依法不得回填轉爐石等煉鋼爐渣,在接獲陳情並會勘確認為土地違法行為,卻未督促所屬落實列管追蹤,並依法及時採取有效遏止措施,任憑所有權人持續擴大回填面積達5.2公頃、數量超過99萬公噸(約2萬5950車次),嚴重損害政府公信。
旗山尊懷活水人文協會和當地農民並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不明廢棄物不該埋於農田,訴求「清除廢爐渣、還我乾淨農田;清除廢爐渣、還我乾淨水源」,要求高雄市政府應依廢清法規範代為履行行政處分,立即排程清除旗山水質水量保護區的廢爐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爐渣並非現行法令容許之土壤回填物,而建發公司將中聯資源公司所欲移除棄置之爐渣回填傾倒在該農地坑漥,實質上就是處理爐渣廢棄物之行為。因此判市府敗訴,裁定市府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命建發營造公司將其回填在高雄市旗山區圓潭子段655-5、655-15、655-16、655-17及655-18地號土地之轉爐石級配料限期清除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