巿府應令業者限期清除【中國時報】
2017年06月01日 04:10 曹明正、李義/高雄報導
旗山大林廢爐渣案昨宣判,聲援環團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前舉標語,要求中鋼出來面對,高雄巿政府應立即清除廢爐渣。(曹明正攝)
旗山大林農地4年前遭回填近100萬噸的轉爐石級配料,當地農民不滿高雄巿政府怠忽職守,狀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請求高巿府負起清除責任,昨法院宣判高巿府應命業者限期清除,至於農民希望如業者不作為,高巿府應代為清除則被駁回,全案還可上訴。
爐渣判屬事業廢棄物
本案爭點在於業者在農地上回填的爐渣是否為事業廢棄物,法官審結認定,爐渣並非現行法令容許的土壤回填物,當時中鋼子公司中聯資源公司是欲將爐渣清除棄置,最後有業者以購買轉爐石級配料作為混拌工程名義買下,因此實質上這些爐渣應屬事業廢棄物。
法官認為,既然回填的是事業廢棄物,農民請求高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命令業者限期清除自有理由,應該准許。不過農民希望如果業者拒不履行清除義務,高巿府應依行政執行法代為履行,法官則認為農民沒有請求權,將此部分駁回。
巿府代清訴求被駁回
反旗山大林回填廢爐渣自救會長鄭妙珍昨聽完判決回應,法官終於還他們一個正義,作出中鋼廢爐渣為廢棄物的宣判,讓業者不再有免死金牌,尊懷文教基金會會長王中義則說,很遺憾法官未能採納他們的意見,當業者偷懶時,司法竟無可奈何。
昨聲援的地球公民基金會表示,聽完判決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法院判決回填的轉爐石級配料就是廢棄物,憂的是如果政府要業者清、而業者卻不清,一切又擺在那邊,重回原點。與會各環團舉標語大聲疾呼,高巿府不能再搪塞,並呼籲中鋼應負起社會責任,在業者不出面時,代為清除廢棄物。
環保局表示,針對本案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主動提起公訴,經刑事二審判決結果,地主、清除業者分別處有期徒期3年、2年,被告於106年2月9日提起上訴,惟尚未定讞,公民訴訟判決結果部分,環保局基本上予以尊重,並將俟收到判決書後,視判決理由再行研議是否提出上訴或依 判決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