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被棄置爐渣 高市環保局挨告【中廣新聞網】
高雄旗山區 2017-05-31 · shelly · 事業廢棄物 · 點閱數:662
中廣新聞網 (2017-05-31 18:40)
高雄市旗山區一處農地被人回填「煉鋼爐渣(轉爐石)」,當地民眾請求高市環保局命廠商移除,但是環保局認為「爐渣」是產品、不是廢棄物,不同意民眾的請求。高雄市環保局因此挨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5月31日)判決:高市環保局應依法要求廠商限期清除堆置的「爐渣」。
(林憲源報導)
這起行政訴訟原告是高雄市旗山尊懷活水人文協會,起因於建發營造有限公司102年間在高雄市旗山區圓潭子段農地回填轉爐石級配料(俗稱爐碴)。人文協會向高市環保局提出公民告知書,請環保局命建發公司限期移除棄置的爐碴。但高市環保局以農地堆置的爐碴是煉鋼過程後的產品,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且查無污染環境情事為由,否准原告之申請。人文協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5月31日)判決:被告高市環保局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作成命參加人建發營造有限公司將其回填在高雄市旗山區圓潭子段655-5、655-15、655-16、655-17及655-18地號土地之轉爐石級配料限期清除之行政處分。
對於高市環保局所指爐渣是產品不是廢棄物,行政法院認為,依一般社會通念,棄置非經濟物質屬之;另經濟物質不再依其用途使用,予以棄置者,同應屬之。從而原為經濟物質之產品可能因不再依其用途使用,予以棄置而成為廢棄物。換言之,事業產出物縱係產品,亦有可能成為事業廢棄物,非謂產品即無廢棄物清理法之適用。
行政法院並判決原告人文協會律師費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由被告高市環保局支付。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一,其餘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