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使用電爐渣--AWA 伯恩州水及廢棄物署 2003年12月公佈
正確使用電爐渣!
目的 |
本說明書考慮水體保護及廢棄物法的規定,規範電爐渣作為再利用建材於地上建築及地下工程之使用。 |
電爐渣 |
電爐渣是煉鋼時所生之工業副產品。伯恩州的電爐渣源自葛拉費根(Gerlafingen)鋼廠。它是深灰色,類似岩石的物質,由於鐵的成分,它比一般的岩石重。 |
非活性物質(Inerstoff) |
電爐渣的性質是非活性物質。如果未再利用,必須送到非活性物質掩埋場掩埋。與電爐渣混合的開挖土方材料(Aushubmaterial)也必須送到同樣的掩埋場處置。 |
再利用建材 |
從工程技術而言,電爐渣有極佳的特質,因此適合作為再利用建材使用。但唯有當電爐渣小於 |
禁止使用地區 |
與電爐渣接觸的水,鹼性很強,等同於混凝土攪拌水。因此必須避免讓電爐渣與雨水(Meteorwasser), 懸垂水(Hangwasser)、泉水、地下水有任何接觸。因此下列地區基於水體保護的理由禁止使用電爐渣:
l 地下水保護地帶及區域禁止使用;
l 與最高地下水面至少保持
l 不得作為防止滲透或排水設備的材料(在輻射與剩餘材料掩埋場除外);
l 不得作為基坑(Baugruben)填土或回填的材料(Ausfüll- oder Hinterfüllma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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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可能性 |
電爐渣得以鬆散(los)或水合(hydraulisch gebunden)形式作為再利用建材使用於下列情形:
l 暫時使用於工程或運送便道、建築安裝地點(Bauinstallationsplätze)、工作、鑽孔及打樁的地基(Arbeits-, Bohr- und Rammplanum)
l 永久使用於建築物底下作為平衡及基礎層、於興建廣場及道路時作為路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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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層厚度 |
在每一個使用可能性時,允許使用層的厚度最多 |
覆蓋層 |
若永久使用電爐渣於某一個建築地點,必須處於深厚的覆蓋層之下(混凝土平台或是瀝青層)始可。鋪路石塊、合成石頭、泥灰岩、瀝青顆粒以及碎石(Schottertränke)均不得作為覆蓋層。 |
興建便道 |
便道、安裝地點以及工作、鑽孔和打樁的地基,若能確保完工後拆除,則例外得無覆蓋層而使用電爐渣。為此,電爐渣和底土之間必須以纖維網(Vlies)加以分開。 |
道路興建 |
若使用電爐渣作為興建道路的路基材料,必須注意,道路排水經由路肩滲透不得流經電爐渣。 |
堆放 |
倘若電爐渣不是在屋簷下或不在掩埋場中間堆放,只可中間堆放於一個密封、經許可,並且連結到污水下水道的處所。 |
其他的使用限制 |
為了預防起見,電爐渣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
l 黃鐵礦坑、陶土坑以及採石場的便道
l 建築提防
l 軌道建造的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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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及聯絡地址 |
關於電爐渣的查詢請洽AWA:
伯恩州水及廢棄物署
Tel. 031 633 39 15
Fax 031 633 39 20
e-mail info.awa@bve.b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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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A 伯恩州水及廢棄物署 2003年12月公佈
資料來源:http://www.abfall.ch/Informationen_Merkblaetter/pdf/bve_gsa_abf_riweme_aw023.pdf
翻譯:劉如慧
2009. 08. 25
譯者註:除了伯恩州,瑞士尚有其州採取類似的規定,例如Luzern州、Solothurn州。